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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巴南区区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2023-11-30
区政务服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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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区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类型 实施清单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巴南区发展改革委 公共服务 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向社会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属于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信息,不得对外发布。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选择信誉良好、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有关单位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开展价格监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颁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

2 巴南区发展改革委 公共服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费备案及公示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的项目、标准等由其自行制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3 巴南区教委 公共服务 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信息更正及认定申请表补办 法律法规名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4 巴南区科技局 公共服务 科技成果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5 巴南区科技局 公共服务 科普基地创建评估及相关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办发〔2015〕185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科普基地的创建、命名、发展、管理及评估等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8〕31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政策引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科普工作,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

6 巴南区民政局 公共服务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补发换发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50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名称:《基金会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04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三定方案”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团、跨区县(自治县)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7 巴南区民政局 公共服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利用查询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10〕101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第六款   条款内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委办发[2019]39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四)款   条款内容:第四条第(四)款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指导区县(自治县)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负责市民政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行业特征不明显、不能纳入相关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含脱钩和直接登记)党建工作进行兜底管理;按规定审核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人选。

8 巴南区民政局 公共服务 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编办关于完善市民政局所属16个事业单位宗旨和职责任务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编办〔2016〕362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开展婚姻收养政策宣传,提供婚姻家庭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宣传婚姻收养法律法规,提供婚姻家庭咨询辅导,指导区县婚姻家庭社工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15〕230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并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9 巴南区民政局 公共服务 殡葬咨询培训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编办关于完善市民政局所属16个事业单位宗旨和职责任务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编办〔2016〕362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提供殡葬事务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为殡葬服务单位开展业务培训,提供殡葬管理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关于加快殡葬事业发展的意见》   依据文号:民事发【1995】27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适应群众的需求,积极建立和完善殡仪服务体系。第七条通过殡仪服务积极引导移风易俗,推动丧葬改革,努力探索科学文明的殡葬礼仪;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202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10 巴南区民政局 公共服务 养老服务查询咨询和投诉举报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条款内容: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养老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等服务,接受投诉和举报。
11 巴南区民政局 公共服务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12 巴南区民政局 公共服务 结离婚证遗失或损毁补发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15〕230号   条款号: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条款内容: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第六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第六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填写。
第六十七条 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第七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婚姻登记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387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13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 法律法规名称: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劳部发〔1994〕447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四)项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4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15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15〕2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28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6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103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3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7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参保单位注销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8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职工参保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15〕2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五十八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28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19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4〕8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23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20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3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1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23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2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15〕2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23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3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八十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可通过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支付;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协议机构网上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并支付。

24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25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6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九十二条   条款内容: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23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7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九十二条   条款内容: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23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

28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15〕2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04〕95号)   条款号:第五条、第八条   条款内容:第五条 正常退休,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从其规定):(一)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二)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当月,办理病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达到相关退休条件后,由用人单位代为向办理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退休。个人参保人员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退休。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三十七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29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09〕85号   条款号:第十条第(二)、(三)项   条款内容:(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全市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承办具体业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4〕8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0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办理职工提前退休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办发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04]95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第五条  特殊工种退休,是指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
病退休,是指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指导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75号)   条款号:第1.6.3项   条款内容:《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社会保险服务事项)》第1.6.3项“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发〔1978〕104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第一条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三)....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1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23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依据文号:(人社厅函〔2010〕159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依据文号:(劳社厅函〔2001〕44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依据文号:(劳社厅函〔2003〕315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32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依据文号:(劳社厅函〔2001〕44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23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依据文号:(人社厅函〔2010〕159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33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05〕38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15〕2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09〕187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 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34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21〕18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五条   条款内容: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4〕8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9〕84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5〕32号)   条款号: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35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23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   条款号:第2014〕8号)七条   条款内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36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国办发〔2009〕66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办发〔2009〕66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7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7〕7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规〔2017〕1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8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4〕8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23号)   条款号: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9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7〕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规〔2017〕1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上述办法相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四)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五)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0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4〕25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17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41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后财〔2015〕1726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一、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军费预算安排。
42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09〕187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规〔2016〕5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3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工伤事故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五十三条   条款内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2〕22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报告。

44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认定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5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6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条款内容: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47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48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条款内容: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业务部门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49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四十四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50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51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3〕30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既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52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五十条   条款内容: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第十六条 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53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五十条   条款内容: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4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5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六十一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56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六十四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57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六十四条   条款内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58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1.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六十八条   条款内容:3.……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业务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9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1.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3.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六十六条   条款内容:4.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三)辅助器具配置票据;(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0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六十八条   条款内容:3. 业务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七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1.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61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六十九条   条款内容:3.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1.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2.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62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1.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七十条   条款内容:3.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2.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条款内容: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63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条款内容:1.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2.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64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失业保险金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1.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3.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2.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4.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计算。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8〕255号)   条款号:无   条款内容:结合当前户籍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统一全市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65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04﹞29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5. 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属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3.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4.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放六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属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十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2.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66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失业保险服务中的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4〕222号)   条款号:一、二、三、四、五   条款内容:一、职业培训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申报。职业培训按照“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的要求进行补贴。除市级承担职业培训项目外,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季度申报,由参加职业培训的个人或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的机构、企业、单位向相关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申报。二、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一)受理。相关就业服务管理局接到申请人的补贴申请材料时,应对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二)初审并公示。受理补贴申请的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涉及社会保险事项,应通过金保系统进行查证核实。在初审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贴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三)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四)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受理补贴申请的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将单位或个人《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五)补贴拨付。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申请补贴资金函告同级财政部门并报送《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财政部门对《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复核无误后,依据公示结果或抽查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其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把支持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创业结合起来,认真研究解决培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思想统一、组织到位、措施有力,将培训资金的使用效果纳入职业培训绩效管理,切实体现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目标。(二)明确工作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谁受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培训受理、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和补贴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培训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参加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培训的真实性和培训质量承担责任。(三)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资料管理。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单位)应将各类培训的相关资料建档、建账留存。培训资料整理以培训班为单位,每个班单独立卷。个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将资料按月汇总整理,每月单独立卷。整理时间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将上年度培训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并集中归档管理。四、监督管理。(一)加强职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从培训开始就必须纳入实名制信息系统管理,做到培训纸质档案必须与电子档案相符。实现培训数据的信息化管理,有效避免重复培训,并防止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二)加强责任追究。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相关规定。(一)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专业(工种)及“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场调查成果适时进行公布。(二)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流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相关程序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3〕13号)   条款号:一、   条款内容:一、职业培训补贴申报程序。各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费程序由原来的向市级部门申报拨付调整为直接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拨付,其拨付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4号)的相关规定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培训完结后,各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第四季度于12月10日之前)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贴,申报时提交《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表》和《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学员花名册》。逾期不报的,不纳入当期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范畴,可在下一期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应于当月20日前从本级留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拨付相关经费,基金结余不敷使用时可按规定向市级申请调剂。三、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照职能职责对区县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24号文件规定,在专项经费申报、审核和支付各环节做好内控工作,并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果。相关资料的填报、审核和保管必须规范完整。区县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把专项经费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关口,确保基金规范使用。对在失业保险基金专项经费补贴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已拨付的相关补贴经费予以追回。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劳发〔1999〕156号)   条款号:一、   条款内容:一、使用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费补贴;为失业人员定点开展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机构的专项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1.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5.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67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失业保险服务中的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依据文号:(劳社厅发〔2006〕24号)   条款号:3.   条款内容:3.第五章第二节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审核与支付 一、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后,由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失业证件复印件、培训合格失业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拨付职业培训补贴……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4.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2.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劳发〔1999〕156号)   条款号:一   条款内容:一、使用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费补贴;为失业人员定点开展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机构的专项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1.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8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1〕222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3.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在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由发放其失业保险待遇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条款内容:1.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77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2.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69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依据文号:(发改价格〔2014〕182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2.五、明确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   依据文号:(发改价格〔2011〕431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1.二、主要内容(三)联动措施……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依据文号:(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3.三、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70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21〕85号)   条款号:一、关于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   条款内容:(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二)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三)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第五十二条   条款内容: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5. 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工作单位,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转出前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二)失业人员流动的,应办理失业报销费用转移手续。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额的50%计算。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3.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法律法规名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依据文号:(劳社厅发〔2006〕24号)   条款号:第五章第四节   条款内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71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76号)   条款号:二   条款内容:3.二、基本条件。……(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7〕28号)   条款号:2.(十二)   条款内容:2.(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5〕156号)   条款号:5.一   条款内容:5. 一、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将市人力社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45号)明确适用于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的稳岗补贴政策,扩大到所有符合稳岗条件的企业。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1.(四)   条款内容:1.(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5〕45号)   条款号:4. 一、二、   条款内容:4. 一、实施范围。对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四)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二、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加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三)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登记失业率;(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72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21〕27号)   条款号:三、   条款内容: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至“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发文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可申领并享受1次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已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2019〕18号)   条款号:一、   条款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职工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将渝人社发〔2017〕165号所规定申领条件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及以上的”调整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7〕28号)   条款号:五、   条款内容:(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7〕165号)   条款号:一、   条款内容: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73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4〕60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74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4〕60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1.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75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1.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4〕60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年金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76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77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启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8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79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80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应用锁定与解锁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83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2.二、功能定位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81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82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83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84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注销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1〕4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85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8〕57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5.(十六)加强政策宣传和精准服务。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2.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6.(二十)推动政策落实。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服务对象对各项政策“应知尽知”。 
法律法规名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3.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二)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经求职者同意发布求职简历;(三)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86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文号:法律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条例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2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法律法规名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3.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条例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4.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二)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经求职者同意发布求职简历;(三)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推动政策落实。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服务对象对各项政策“应知尽知”。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8〕5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加强政策宣传和精准服务。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

87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职业介绍 法律法规名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2.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二十)   条款内容:6.推动政策落实。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服务对象对各项政策“应知尽知”。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8〕57号)   条款号:(十六)   条款内容:5.加强政策宣传和精准服务。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2010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4.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二)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经求职者同意发布求职简历;(三)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88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职业指导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二十)   条款内容:6.推动政策落实。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服务对象对各项政策“应知尽知”。 
法律法规名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3.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2010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4.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二)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经求职者同意发布求职简历;(三)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2.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8〕57号)   条款号:(十六)   条款内容:5.加强政策宣传和精准服务。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

89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创业开业指导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1.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5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3.“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全市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三)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创业服务。

90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09〕116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03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8〕57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 
法律法规名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第5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91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创业补贴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2.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3〕43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3. 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1.(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4.(九)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加大对高校特殊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的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92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财规〔2020〕10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对2020年12月31日后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原则上,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优化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流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9〕138号)   条款号:一、精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料   条款内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8类人员在户籍地或创业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出示身份证、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即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下列三类情形需补充提供申请资料:(一)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出示本人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需出示本人释放证明书;高校毕业生需出示毕业证。(二)以合伙创业形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还需提供包含股东信息、股东人数、入股方式、股权分配和利润分红等内容的合伙协议。(三)以小微企业创业形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还需提供企业财务报表、招聘员工有效劳动合同、身份证、符合条件员工身份凭证和工资表(申请日前一个月)。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2021〕236号)   条款号:一、调整申请范围   条款内容:(一)进一步明确个人申请对象 1. 将就业困难人员明确为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2. 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调整为脱贫人口;3. 将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统一调整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二)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 取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为重庆市户籍的限制。对重庆市辖区内实施的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财规〔2020〕10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国家有其它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四)除高校毕业生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借款人应具有重庆市户籍。创业项目必须在重庆市辖区内。
符合上列条件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财规〔2020〕10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银行可一次性给予授信。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专项资金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具体标准为万州区、开州区、黔江区、彭水县、武隆区、丰都县、城口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加点不超过250BP,其它区县加点不超过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区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可根据信用评定授信贷款额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财规〔2020〕10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持:(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二)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四)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银行可一次性给予授信。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专项资金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具体标准为万州区、开州区、黔江区、彭水县、武隆区、丰都县、城口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加点不超过250BP,其它区县加点不超过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区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可根据信用评定授信贷款额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93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创业孵化基地奖补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7〕181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绩效奖补。对每个基地(园区)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30万元、良好20万元、合格10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奖补(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具体评估细则另行制定。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1.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94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3.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十四   条款内容:1.(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条款内容:4. 用人单位……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8〕174号   条款号:三、社会保险补贴、七、工作要求   条款内容:三、社会保险补贴(四)补贴程序2.审核,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分别比对招用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参保等信息,审核申请资料。
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还需自灵活就业人员申报补贴备案登记起,通过走访调查等方式,及时核实申请人申报补贴时段就业情况。符合条件的,报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
七、工作要求,(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严格审核落实各项政策。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将补贴对象、金额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建立完善补贴资金使用信息库,夯实资金使用管理基础。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报告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46号)   条款号:一   条款内容:2.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十三   条款内容:5.(十三)实施就业援助。将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4类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项目扩展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95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4. 用人单位……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十四   条款内容:1.(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2.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46号)   条款号:四   条款内容:3.四、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指导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 程序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8〕174号   条款号:四、低保就业补贴 七、工作要求   条款内容:四、低保就业补贴 (四)补贴程序2.审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就业失业登记、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审核申请资料后报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送民政部门审核。3.公示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工作要求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报告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5.(十三)实施就业援助。……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96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中的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8〕15号)   条款号:二、(二)   条款内容:4.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目录 职业介绍——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特定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给予补贴,其中,失业人员、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及贫困对象。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十七   条款内容:1.(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7〕28号)   条款号:十三   条款内容:2.(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十七   条款内容:3.(十七)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制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目录,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高校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就业创业服务。

97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低保就业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条款内容:1. 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六个月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就业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 程序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8〕174号   条款号:四、低保就业补贴 七、工作要求   条款内容:四、低保就业补贴 (四)补贴程序2.审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就业失业登记、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审核申请资料后报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送民政部门审核。3.公示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工作要求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报告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十三   条款内容:2.(十三)实施就业援助。完善低保就业补贴政策,促进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低保家庭人员主动就业。

98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岗位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十三   条款内容:(十三)实施就业援助。完善就业帮扶政策,对各类企业吸纳我市登记失业的离校2年内的高校贫困毕业生……等5类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岗位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 程序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8〕174号   条款号:五、岗位补贴   条款内容:(三)补贴程序2.审核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季比对就业失业登记、企业参保等信息。3.公示 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企业、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企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4.确认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5.划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每季度首月底前将补贴划入上季度申请企业账户,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七、工作要求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报告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99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和其他流动人员接收手续办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90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法律法规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三)项   条款内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100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第三条第十三项   条款内容: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22〕11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一)补贴支持。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吸纳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二)税费支持。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激励推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评选,优先激励参加本次计划并表现突出的各类单位。对计划组织实施到位、募集岗位多、岗位质量好、实施效果佳的省份,纳入就业工作督查激励统筹考虑。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办发〔2009〕3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8〕39号   条款号:第二条第五项   条款内容: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9〕76号   条款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条款内容:(一)明确见习对象。见习人员范围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四)加强见习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见习全程指导管理,确保见习活动规范有序。要指导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解除终止协议条件等。见习期限为1-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见习单位不得以派遣、中介等形式将见习人员委派到其他单位见习。指导见习单位及时记载见习人员经历、承担任务、见习成果等,出具见习证明材料,评估见习成效;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妥善处理见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法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五)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基地参照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1800元,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该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办理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的标准补助见习基地,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2个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见习基地。以上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按照“谁用工,谁申报”的原则,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的单位须与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接收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一致,不得申请非本单位就业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六)加大跟踪扶持。见习期满,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0元执行。对符合企业吸纳就业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函〔2020〕66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加强见习单位管理。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行业特色和青年意愿,积极确定一批就业见习单位,稳定持续提供见习岗位。鼓励依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级开发区、产业园、科技园等,发挥产业资源集聚优势,拓展见习单位。做好见习单位动态管理,定期跟进见习开展情况,对超过一年未提供见习岗位、未开展见习活动的及时清退。加强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建设,选树一批岗位质量高、吸纳人员多、见习成效好的典型,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7〕28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十一项   条款内容: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101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2.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3〕43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3. 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1.(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4.(九)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加大对高校特殊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的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02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十三   条款内容:1.(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7〕41号)   条款号:十三   条款内容:4.(十三)实施就业援助。将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将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4类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项目扩展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2.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条款内容:3.用人单位……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103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就业创业定制服务计划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8〕57号)   条款号:三   条款内容:三、(六)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就业。……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实名制信息衔接和就业创业定制服务计划,分类确定就业创业服务清单,搭建见习、培训、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创业项目推介等就业信息服务共享平台。……
104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职业培训中的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3.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1.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46号)   条款号:一、   条款内容:4.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5号)   条款号:第三十七条   条款内容:5.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可以选择经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培训费用。职业培训机构就减免部分可以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5〕23号)   条款号:四、(二十)   条款内容:2.(二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105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生活费补贴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1. ……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8〕46号)   条款号:五   条款内容:2.五、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

106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2.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鉴定。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社〔2017〕164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107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90号   条款号:三   条款内容: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108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90号   条款号:三   条款内容: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109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90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法律法规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第七条 第(三)项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110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   条款号:第七条第(四)项   条款内容: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90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111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90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法律法规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   条款号:第七条第(五)项   条款内容: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112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21〕112号)   条款号:第七条第(六)项   条款内容: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90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113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中办发〔2013〕4号)   条款号:2.(十六)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条款内容:2.(十六)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随同档案一并转入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4〕90号)   条款号:3.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条款内容:3.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 ……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114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十五号   条款号:第六十九条   条款内容: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劳部发〔1993〕134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115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8〕42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五、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116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8〕42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五.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117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09〕44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持证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证书原件,到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办理更正手续。
118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职发〔1994〕14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职发〔1994〕14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职发〔1994〕14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119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21〕25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120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单位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1.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集体合同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5.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7.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如实记载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资料,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法律法规名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条款号:第六十二条   条款内容: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依据文号:(中发〔2015〕10号)   条款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条款内容:(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条款内容:2.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条款内容: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4.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四条   条款内容: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121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集体合同审查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四条   条款内容: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法律法规名称:《集体合同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5.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1.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条款内容:2.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条款内容: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4.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依据文号:(中发〔2015〕10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九)款   条款内容:3.(八)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122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名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法律法规名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124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25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3〕30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康复住院时限
根据受伤部位与损伤类型、功能障碍程度和康复潜力大小,对康复住院时间予以合理限制,住院康复时间不超过12个月。职业康复住院时限一般为6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职业康复住院时限可分段累计计算。
如住院期间病情发生变化影响康复进程,或已到出院时限,但仍有较大康复治疗价值,需继续康复治疗或安装辅助器具者,必须由康复协议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期康复建议书、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适当延长住院时间。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11号)   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条款内容: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时,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同意,并报业务部门批准。

126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失业补助金申领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20〕58号   条款号:无   条款内容: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今年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参保并今年有缴费记录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200元/月。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抓紧推进失业保险保障扩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厅明电〔2020〕33号   条款号:无   条款内容:严禁人为设置附加条件,不得将办理失业登记作为申领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的前置条件。

127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领金期满大龄失业人员续发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20〕58号)   条款号:一   条款内容:一、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二)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20〕24号)   条款号:一   条款内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28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社保养老待遇资格认证 法律法规名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劳社厅发〔2001〕8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 
法律法规名称:人社部社保中心 信息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险中心函〔2019〕46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二、建立健全“寓认证于无形”的认证服务体系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8﹞107号   条款号:第二章、第三章   条款内容:第二章 信息比对、第三章 认证信息核实。

129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公共服务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核验 法律法规名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厅函〔2015〕83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三)规范专业和证书管理。……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以下简称查询系统)将于今年上线运行,2015年春季以后毕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毕业管理和生成毕业证书的学生,可通过查询系统进行毕业证书查询,未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毕业管理和生成毕业证书的学生无法查询。”
130 巴南区住房城乡建委 公共服务 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法律法规名称:《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07 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2.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131 巴南区住房城乡建委 公共服务 城建档案查阅利用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40 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介绍信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城乡建设档案。 
法律法规名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90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1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132 巴南区住房城乡建委 公共服务 物业区域划分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新建物业在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建设单位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划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经备案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33 巴南区住房城乡建委 公共服务 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1. 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投标。对于物业中有住宅的预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中有住宅的现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前期物业合同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国土房管发〔2009〕752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2.重庆市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批程序:一、申请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新建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到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34 巴南区住房城乡建委 公共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五届]第74号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条款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五届]第74号   条款号: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签订后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五届]第74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自签订后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35 巴南区住房城乡建委 公共服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代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2. 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136 巴南区住房城乡建委 公共服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账户过户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理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理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业主转让物业所有权时,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过户。转让人应当协助受让人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过户手续。

137 巴南区住房城乡建委 公共服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查询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理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理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138 巴南区住房城乡建委 公共服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国土房管〔2013〕871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2.二、3 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确认证明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立即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理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1.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行管理后需要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前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书面提出责令改正意见。需要使用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房改房单位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39 巴南区城管局 公共服务 受理“12319”城市管理热线投诉 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通12319短消息服务的通知》   依据文号:(建办精〔2015〕39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一、规范服务内容。12319短消息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建设的应急管理(向有关人员发送建设工程接警平台的有关信息、12319热线接电或其他途径获知的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市民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诉求短信回复;重要信息采集发布;短信回访和满意度调查等。
140 巴南区城管局 公共服务 发布重庆市供水水质监测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办发〔2017〕134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2.(五)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指导区县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156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

141 巴南区城管局 公共服务 受理关于供水水质的投诉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市供水管理处完善内设机构职责及人员配置的批复》   依据文号:(渝市政委〔2015〕120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2.受理市民对供水行业的投诉。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办发〔2017〕134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1.(五)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指导区县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管理。

142 巴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与信息发布 法律法规名称:《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依据文号:(交公路发〔2009〕733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5.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法律法规名称:《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3.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名称:《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条款号:第四十四条   条款内容:项目法人应当将其他从业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履约情况,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记入从业单位信用记录中。 
法律法规名称:《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依据文号:(交公路发〔2013〕636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7.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法律法规名称:《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交质监发〔2012〕774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6.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 
法律法规名称:《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条款内容:1.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名称:《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2.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信用激励约束和信用监督管理机制。 
法律法规名称:《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交公路发〔2009〕731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三) 发布以下信息 2. 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143 巴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与鉴定 法律法规名称:《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依据文号:(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1.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更名及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复函》   依据文号:(渝委编办函【2020】2号)   条款号:无   条款内容:“经研究,同意将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更名为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展中心”“根据资质开展交通工程和产品有关质量的检测、试验、鉴定等事务工作”

144 巴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受理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报监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2019年第714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按规定到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前,应当到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报监手续。

145 巴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受理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渝交委法〔2014〕24号   条款号:《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八)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法律法规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2019年第714号   条款号:第五十三条   条款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法律法规名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法律法规名称:《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   条款号:第五十四条   条款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146 巴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受理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   依据文号:(渝交委法〔2014〕24号)   条款号:《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第八条   条款内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六)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分析。 
法律法规名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2003年第393号   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2021年第88号   条款号:第七十条   条款内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147 巴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水路运输经营者相关信息变化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4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2.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148 巴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4号)第十四条第三款: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149 巴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150 巴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停航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25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4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因不可抗力变更班期、班次的除外),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151 巴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重庆港籍船舶登记资料查询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船舶登记簿。 
法律法规名称:《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海船舶〔2009〕266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应在申请查询船舶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各船舶登记机关不得为非本港籍船舶提供查询。

152 巴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船员适任考试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   条款号:第三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2.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   条款号:第三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1.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153 巴南区水利局 公共服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法律法规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水利部令第53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 发 〔2017〕46号   条款号:附件2第4项   条款内容:《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明确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154 巴南区水利局 公共服务 受理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投诉和举报 法律法规名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155 巴南区水利局 公共服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发布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渝水基〔2012〕2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渝水基〔2012〕2号)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组织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教育宣传,建立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并按有关规定报送水利部;负责并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信息认定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水建管〔2009〕496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第五条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水利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度和标准,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采集和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指导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审核、报送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开展信用评价、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及公告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采集和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同时将信用信息及时报送水利部。

156 巴南区水利局 公共服务 水文情报预报和洪水警报发布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二条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水文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2.《重庆市水文条例》第二十条 水文情报预报和洪水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重要汛情、洪水预报等信息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布;实时水文信息由市水文机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发布。

157 巴南区水利局 公共服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水建管〔2013〕331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第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水利部令第52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158 巴南区水利局 公共服务 安全监管属地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通知   依据文号:渝水基〔2012〕50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凡本市范围内水利部门主管的骨干水源工程(含大中型及重点小1型水库)、3000平方公里以上主要江河支流防洪治理工程(含城市堤防工程)、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工程、提(引)水工程,由市水利局审批的在建水电站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等各类重点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设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并承担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 
法律法规名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水利部令 第26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159 巴南区农业农村委 公共服务 宣传饲料安全知识、指导合理使用饲料 法律法规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160 巴南区农业农村委 公共服务 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监测、预报和预防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特定区域的兽医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第五条第二款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第十四条第一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161 巴南区农业农村委 公共服务 农业市场信息发布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162 巴南区农业农村委 公共服务 渔业养殖生产技术指导与病害防治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63 巴南区农业农村委 公共服务 农业信息化新技术推广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164 巴南区农业农村委 公共服务 养蜂技术培训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   依据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165 巴南区农业农村委 公共服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受理、初审 法律法规名称:《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绿色食品地方工作机构许可审查职责的通知》   依据文号:中绿审〔2018〕55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2.《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绿色食品地方工作机构许可审查职责的通知》(中绿审〔2018〕55号)附件1 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标志许可审查工作条件和工作职责,(一)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初次申请的综合审查、专家评审和颁证决定,续展申请的综合审查(抽查)和颁证决定。(二)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初次申请的受理审查、现场检查和初审,续展申请的受理审查、现场检查、初审和综合审查。(三)省级工作机构可授权委托有条件的地市县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地市县级工作机构)承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初次申请和续展申请的受理、组织现场检查或其中部分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2第6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1.《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第6号)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166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公共服务 主要文艺演出活动查询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推动实现共建共享。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167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公共服务 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发〔2012〕29号   条款号:第十章   条款内容:2.《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第十章 公共文化体育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向全民免费开放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逐步扩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免费开放范围。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168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公共服务 公共文化场馆展览展示及讲座培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条款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169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公共服务 公共文化场馆讲解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博物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9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第(五)项   条款内容:《博物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170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公共服务 文化艺术公益普及活动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财政部、文化部关于戏曲进校园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中宣发〔2017〕26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2.《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财政部、文化部关于戏曲进校园的实施意见》(中宣发〔2017〕26号)三、组织管理(一)管理机构职责 各省(区、市)建立宣传部门牵头,教育、财政、文化等部门参与的戏曲进校园工作组织和协调机制,参与部门各负其责,协调推进工作的具体落实。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五条 国家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面向农村提供的图书、报刊、电影等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171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公共服务 图书馆书刊借阅及互借互还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办发〔2017〕140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40号)第二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采取通借通还、流动借阅、馆际互借等服务方式,实现与其他各类图书馆的协作协调以及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提供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16号)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条款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172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公共服务 图书馆读者证(卡)办理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办发〔2017〕140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40号)第三十条 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范围、内容、时间以及读者须知、借阅(使用)规则、服务承诺等基本服务事项,应在馆内公示栏和图书馆网站向读者公示。其他服务事项及服务信息,可通过其他途径方便读者获取。公共图书馆闭馆或者变更开放时间,至少应当提前1周告知读者。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法律法规名称:《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   依据文号:(国家标准GB/T 28220—2011)   条款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条款内容:2.《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国家标准GB/T 28220—2011)7.2.1:告示内容和方式 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公约、读者须知、借阅(使用)规则、服务承诺等基本服务政策应在馆内醒目位置和图书馆网站的相关栏目向读者公示,其他服务政策及各类服务信息等应通过各种途径方便读者获取。

173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公共服务 图书馆数字资源查阅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条 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174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公共服务 旅游信息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09〕41号   条款号:第二条第(十)项   条款内容: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第二条第(十)项 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以游客满意度为基准,全面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以人性化服务为方向,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以品牌化为导向,鼓励专业化旅游管理公司推进品牌连锁,促进旅游服务创新。以标准化为手段,健全旅游标准体系,抓紧制定并实施旅游环境卫生、旅游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重点保障餐饮、住宿、厕所的卫生质量。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175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公共服务 受理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举报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旅游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2.《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本市建立统一旅游投诉制度,市、区县(自治县)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监督电话、网站等。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九十一条   条款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176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公共服务 发布境内外景区旅游风险提示 法律法规名称:《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二十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第二十一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旅游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2.《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统计、旅游信息收集和发布体系,准确及时提供旅游信息服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交通枢纽站、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无偿提供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及时发布旅游高峰期主要景区的游客流量、游客限流措施、交通、气象、住宿等旅游信息。对境内外景区发生的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警示信息。

177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公共服务 核定的景区最大承载量 法律法规名称:《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景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进行指导,核定或者配合相关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引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178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公共服务 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旅游者信用信息公示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旅游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十六条   条款内容:《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六条 本市实行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旅游经营者的不良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或者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179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公共服务 五类特殊群体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减免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安装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价〔2014〕344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一、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
(一)居民用户
1.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
城镇居民用户主机25元/月,副机5元/台•月;农村居民用户主机20元/月,副机5元/台•月。主机由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和重庆市合川区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公司”)免费提供标清机顶盒(1台)和智能卡,副机机顶盒和智能卡由用户自行购买。基本收视维护费包含的内容为:中央电视台和重庆电视台公共节目、其他省市的电视节目共计78套标清节目。
2.基本收视维护费优惠减免政策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五保户实行免费,对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用户主机按12元/月,副机5元/台•月收取。以上用户办理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优惠手续,需持有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或出具的书面证明。
(二)非居民用户
宾馆、酒店、招待所、餐饮娱乐场所、商场、办公写字楼等非居民用户,其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
(三)对于已经完成整体转换的区域内不愿意使用有线数字电视的用户,在过渡期内可保证其能收看CCTV-1、中央教育1台、CQTV-新闻、CQTV-卫视、导视频道、CQTV-影视、CQTV-青少等7套模拟节目,按每月每户5元收取线路维护费。
(四)暂未实施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的模拟电视用户,仍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原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模拟电视收视维护费。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发改价格〔2009〕2201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认真研究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各地在制定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时,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低收入用户,要研究制定收费减免政策及补偿办法,并监督落实到位,使低收入用户在有线电视数字化过程中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广播电视服务。

180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公共服务 受理文物违法安全举报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国办发〔2017〕81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三、健全监管体系,畅通社会监督。(八)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方各级政府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积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拒绝非法交易文物。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16〕17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六、严格执法 (二)强化文物督察。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地方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优化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配置。

181 巴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共服务 出生医学证明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条款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82 巴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共服务 预防接种证办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条款内容: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
183 巴南区应急局 公共服务 受理“12350”举报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十条   条款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关于加强农机等行业和单位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办发〔2012〕156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关于加强农机等行业和单位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2〕156号)二、总体目标 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农机等行业和单位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任务。(二)完成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卫生和“12350”举报投诉方面的安监机构、人员编制和基本装备建设。 
法律法规名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84 巴南区应急局 公共服务 安全生产预警发布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1〕32号   条款号:第七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1〕32号)第七条第三款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第八条 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
185 巴南区统计局 公共服务 受理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41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统计工作应当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违法行为。

186 巴南区统计局 公共服务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

187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七十四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59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188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受理医疗保障投诉、举报事项 法律法规名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5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举报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法律法规名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5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189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2〕127号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一、参保管理
(一)参保范围
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不含户籍未转的高校参保的大学生).....等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扩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8〕26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一、将下列人员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在我市取得《居住证》的市外户籍人员。
(二)在我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人员。
(三)重庆市引进的各类人才及专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
(四)在渝高校就读的台、港、澳大学生。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人社部发〔2012〕53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190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医保办发〔2021〕43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全国实行统一的转移接续办法,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医保发〔2021〕83号   条款号:附件 第二条   条款内容: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的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处理。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医保办发〔2021〕43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本办法所称转出地是指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转入地是指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拟转入地。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医保办发〔2021〕43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的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处理。

191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七十四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5〕107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参保证明打印方式,(一)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在参保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办理打印参保证明。(二)开通了社会保险网上业务经办权限的参保单位,可通过互联网在社会保险网上业务经办平台自助打印本单位的单位参保证明和本单位职工的个人参保证明。(三)参保人员可通过设立在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社保自助一体机自助打印本人的个人参保证明,开通了社会保险网上业务经办权限的参保单位可以在社保自助一体机上自助打印本单位的单位参保证明和本单位职工的个人参保证明。

192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关联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2〕106号)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一)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就诊或住院,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或无余额支付其应自付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时,可使用其亲属或指定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下同),但均应征得被使用者同意。
193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资格认定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5〕259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表》、《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经核实为合格人员后,办理特病证。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2〕102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参保居民办理特殊疾病应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报。

194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渝劳社发〔2001〕59号   条款号:第十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个人帐户资金有存储额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清算申请表》,同时提供经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的合法继承人申请,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将个人帐户资金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同时终止医疗保险关系。没有继承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其个人帐户资金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出国定居的,其个人帐户予以封存,个人帐户资金存储额继续计息。加入外国籍的,注销其个人帐户,有存储额的,由本人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清算申请表》,经用人单位签署意见,送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 结清其个人帐户资金存储额,同时终止其医 疗保险关系。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法律法规名称:《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195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2〕78号   条款号:三   条款内容: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一)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平台。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开展,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增加功能模块,同步建设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无缝衔接,达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办发〔2011〕293号   条款号:五   条款内容:统一就医管理(二)费用结算。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参保居民在全市范围内就医实时结算。在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按规定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报销的费用,由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支付。在参保区县(自治县)以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按规定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报销的费用,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垫付。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结算平台,与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参保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就医地垫付的基金划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平台,按月支付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结算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再持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相关材料、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以及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材料,到参保区县(自治县)申请报销。

196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法律法规名称:《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法律法规名称:《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01〕120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登记(一)已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五十八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197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参保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五十八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01〕120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登记(一)已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法律法规名称:《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198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在职参保人员减员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法律法规名称:《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01〕120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登记(一)已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99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09〕29号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第一条 目的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单位退休人员等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法律法规名称:《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6〕43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一、关于参保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二)具有本市以外户籍的以下人员:1.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2.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五十八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6〕257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一、参保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我市外户籍的以下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200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停参保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6〕43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一、关于参保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二)具有本市以外户籍的以下人员:1.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2.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09〕29号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第一条 目的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单位退休人员等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五十八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6〕257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一、参保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我市外户籍的以下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01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续保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法律法规名称:《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法律法规名称:《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五十八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6〕43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一、关于参保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二)具有本市以外户籍的以下人员:1.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2.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6〕257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一、参保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我市外户籍的以下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   依据文号:渝府发〔2009〕29号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第一条 目的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单位退休人员等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全文略)

202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59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01〕120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登记(三)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情况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3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59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01〕120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登记(三)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情况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4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59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人社发〔2012〕127号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一、参保管理
(一)参保范围
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不含户籍未转的高校参保的大学生).....等

205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59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第七十四条   条款内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06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通知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医保发〔2022〕26号   条款号:第三章第六条   条款内容:第六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 续。
( 一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重庆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以下简称备案表)
3.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 (  “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 口 登记卡”,  或个人承诺书 )   。
( 二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  备案表;
3.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 (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 三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  备案表;
3.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 、异地工 作单位证明 、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 四 ) 异地转诊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  备案表;
3.  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五 )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
( 六)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以及备案表。

207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通知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医保发〔2022〕26号   条款号:第三章第六条   条款内容:第六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 续。
( 一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重庆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以下简称备案表)
3.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 (  “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 口 登记卡”,  或个人承诺书 )   。
( 二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  备案表;
3.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 (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 三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  备案表;
3.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 、异地工 作单位证明 、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 四 ) 异地转诊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  备案表;
3.  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五 )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
( 六)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以及备案表。

208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通知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医保发〔2022〕26号   条款号:第三章第六条   条款内容:第六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 续。
( 一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重庆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以下简称备案表)
3.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 (  “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 口 登记卡”,  或个人承诺书 )   。
( 二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  备案表;
3.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 (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 三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  备案表;
3.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 、异地工 作单位证明 、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 四 ) 异地转诊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  备案表;
3.  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五 )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
( 六)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以及备案表。

209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通知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医保发〔2022〕26号   条款号:第三章第六条   条款内容:第六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 续。
( 一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重庆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以下简称备案表)
3.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 (  “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 口 登记卡”,  或个人承诺书 )   。
( 二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  备案表;
3.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 (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 三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  备案表;
3.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 、异地工 作单位证明 、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 四 ) 异地转诊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  备案表;
3.  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五 )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
( 六)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以及备案表。

210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临时异地就医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通知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医保发〔2022〕26号   条款号:第三章第六条   条款内容:第六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 续。
( 一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重庆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以下简称备案表)
3.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 (  “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 口 登记卡”,  或个人承诺书 )   。
( 二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  备案表;
3.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 (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 三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  备案表;
3.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 、异地工 作单位证明 、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 四 ) 异地转诊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  备案表;
3.  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五 )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
( 六)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以及备案表。

211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病门诊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35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医保电〔2018〕14号)   条款号:第二条第五款   条款内容:手工报销时间。从收齐材料之日起,完成报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报销单位和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办发〔2011〕293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五、统一就医管理(二)费用结算。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参保居民在全市范围内就医实时结算。在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按规定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报销的费用,由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支付。在参保区县(自治县)以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按规定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报销的费用,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垫付。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结算平台,与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参保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就医地垫付的基金划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平台,按月支付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结算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再持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相关材料、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以及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材料,到参保区县(自治县)申请报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35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12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医保电〔2018〕14号)   条款号:第二条第五款   条款内容:手工报销时间。从收齐材料之日起,完成报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报销单位和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35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35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办发〔2011〕293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五、统一就医管理(二)费用结算。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参保居民在全市范围内就医实时结算。在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按规定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报销的费用,由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支付。在参保区县(自治县)以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按规定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报销的费用,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垫付。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结算平台,与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参保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就医地垫付的基金划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平台,按月支付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结算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再持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相关材料、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以及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材料,到参保区县(自治县)申请报销。

213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待遇核准支付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2010年主席令35号   条款号:第五十四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生活津贴;(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协议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虚假材料。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协议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协议服务机构应当配合。

214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核准支付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生活津贴;(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协议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虚假材料。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协议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协议服务机构应当配合。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2010年主席令35号   条款号:第五十四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215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医疗费待遇核准支付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生活津贴;(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协议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虚假材料。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协议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协议服务机构应当配合。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2010年主席令35号   条款号:第五十四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216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核准支付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生活津贴;(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2010年主席令35号   条款号:第五十四条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协议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虚假材料。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协议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协议服务机构应当配合。|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2010年主席令35号   条款号:第五十六条   条款内容: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217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手工(零星)报销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救助跨省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医保发〔2020〕56号   条款号:第一条、第二条   条款内容:一、实现医疗救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前,救助对象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医疗救助资金结算的费用,暂采取回本市户籍地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手工方式结算,救助比例和限额执行户籍地区县医疗救助政策规定。其中,救助对象市外就医后,基本医保是通过联网直接结算的,手工结算医疗救助费用执行就医地医保支付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救助对象市外就医后,基本医保是通过回渝手工结算的,手工结算医疗救助费用执行我市医保支付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
二、实现医疗救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后,救助对象在市外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医疗救助资金结算的费用,实行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费用“一站式”结算方式。结算医疗救助费用执行就医地医保支付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救助比例和限额执行户籍地区县医疗救助政策规定;救助对象在市外非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直接结算的,可回本市户籍地区县按照区县医疗救助政策救助比例、限额规定和我市医保支付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进行手工结算。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2〕78号)   条款号:第二条、第三条   条款内容: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一)全面资助救助对象参保。从2013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除外)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属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的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按50元标准给予资助;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按6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救助对象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民政部门负责通知本人在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规范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取消临时医疗救助,规范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方式。
1.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年给予不低于2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0元。
2.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000元。
(三)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前七类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不低于10万元。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渝办发〔2010〕263号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万元。
上述医疗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学校资助体系资助。
三、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一)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平台。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开展,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增加功能模块,同步建设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无缝衔接,达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
(二)扩大“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网络。将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机构均纳入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承担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设立定点服务机构并挂牌服务,开设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医疗机构违规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查处,取消医疗救助定点服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流程。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要全部输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医疗救助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救助对象参保手续,只收取扣除资助标准后的个人应缴纳费用。普通疾病门诊治疗由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重大疾病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需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或街道、镇(乡)民政部门申报备案。医疗机构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实行先入院治疗后完善救助审批手续,由救助对象在出院结账前凭住院通知单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或街道、镇(乡)民政部门申报,民政部门应在2—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法律法规名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财社〔2013〕217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的,由民政部门将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参合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中。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参保参合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以上机构。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民政部门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采取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预付资金额度的方式,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方便其看病就医。 
法律法规名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财社〔2013〕217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

218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2010年第35号主席令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219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2010年第35号主席令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220 巴南区医保局 公共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第35号主席令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2〕78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三、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一)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平台。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开展,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增加功能模块,同步建设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无缝衔接,达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办发〔2011〕293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五、统一就医管理(二)费用结算。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参保居民在全市范围内就医实时结算。在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按规定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报销的费用,由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支付。在参保区县(自治县)以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按规定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报销的费用,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垫付。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结算平台,与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参保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就医地垫付的基金划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平台,按月支付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结算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再持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相关材料、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以及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材料,到参保区县(自治县)申请报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第35号主席令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名称:《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条款号:全文   条款内容: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疗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查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全文略)

221 巴南区信访办 公共服务 受理信访投诉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信访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突出问题定期排查调处制度,负责人接待制度、走访制度,信访工作督查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 
法律法规名称:《信访工作条例》   依据文号:中发【2022】11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法律法规名称:《信访工作条例》   依据文号:中发【2022】11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222 巴南区信访办 公共服务 信访事项查询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信访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系统,及时将信访事项登记、受理和办理情况录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方便信访人就近查询相关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信访工作条例》   依据文号:中发【2022】11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信访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应当设立群众来访联合接待场所,为方便信访人提出和查询信访事项提供服务。

223 巴南区新闻出版局 公共服务 新闻出版、电影放映公益普及活动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办发〔2007〕38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加强农村电影工作的政策措施 (八)扶持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国家每年选定不低于60部的农村题材故事片和不低于30部的科教片,委托指定单位集中购买公益放映版权后,向全国农村发行。国家继续为中西部地区配送电影流动放映车和流动放映设备,对中西部地区农村电影放映给予一定场次补贴,有关地区政府要确保其全部用于农村电影放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农村电影经费,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也给予部分补贴,并确保及时到位。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财政部、文化部关于戏曲进校园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中宣发〔2017〕26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积极推动并参与建立省级戏曲进校园工作组织和协调机制。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五条 国家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面向农村提供的图书、报刊、电影等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224 巴南区残联 公共服务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   依据文号:(国办发〔2020〕35号)   条款号:附件中第二点   条款内容:2021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的第74项。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依据文号:(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条款内容: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   条款内容: 市、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如实填写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表,报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等资料,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30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依据文号:〔2011〕41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税〔2015〕72号)   条款号:第六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残疾人就业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88号   条款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条款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225 巴南区公安分局 公共服务 门楼牌号查询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门楼号管理信息系统和标准地址信息库,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现地址信息共享,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公众查询和证明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保护门楼牌整洁完好;发现门楼号有重号、错号、跳号或者门楼牌有缺失、损坏、难以辨认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门楼号有重号、错号、跳号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纠正,并更换门楼牌。

226 巴南区公安分局 公共服务 为新生儿取名提供重名查询 法律法规名称:《公安部发布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依据文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推出便民利民措施22项,内容主要包括:为新生儿取名提供重名查询服务。
227 巴南区公安分局 公共服务 非正常死亡证明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依据文号:(公通字〔2016〕21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228 巴南区公安分局 公共服务 无犯罪记录证明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依据文号:(公通字〔2016〕23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229 巴南区公安分局 公共服务 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司发〔2022〕21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查询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需要查询其承办法律事务涉案当事人户籍信息的,可以向涉案当事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含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或公安机关的户籍业务窗口)申请查询。公安机关据实提供涉案当事人的户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等信息。

230 巴南区公安分局 公共服务 110等报警、求助、举报、投诉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法律法规名称:《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依据文号:(公安部公通字〔2003〕31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231 巴南区公安分局 公共服务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查询 法律法规名称:《机动车登记规定》   依据文号:(公安部令第164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金融机构等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232 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共服务 抵押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依据文号:国土资发〔2000〕309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233 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共服务 抵押备案解除 法律法规名称: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依据文号:国土资发〔2000〕310号  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234 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共服务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法律法规名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文号:(渝府办发〔2016〕75号 )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2.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发布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1.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文号:(渝府办发〔2016〕75号 )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各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按照指定范围和时间,通过手机、传真、邮件、网站、大喇叭、显示屏、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面向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

235 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共服务 公布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该区县(自治县)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2.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组织编制机关和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1.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236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共服务 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22]2号   条款号:第四项(四)条   条款内容:优化“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加快打破市级部门和区县间“信息孤岛”,推动更多数据资源依托平台实现安全高效优质的互通共享。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21]24号   条款号:第三项 (十六)条   条款内容:优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动更多数据资源依托平台实现安全高效优质的互通共享。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22]2号   条款号:第二项(三)条   条款内容: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国发[2021]24号   条款号:第二项(六)条   条款内容: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

237 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共服务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六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工商企字〔2003〕第35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工商企字〔2003〕第35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完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238 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共服务 对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   依据文号:渝知发〔2020〕21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专利资助是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专利权的权利人给予一次性资助。第三条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级专利资助的组织及具体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支持发明专利的申请,促进专利成果的转化,奖励优秀专利项目。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事业的发展。

239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40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法律法规名称:《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法律法规名称:《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241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42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税务证件增补发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法律法规名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条款号:第三十七条   条款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243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23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244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245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246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法律法规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247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修改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248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法律法规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税〔2011〕100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249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250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23号   条款号:第四十八条   条款内容: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51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   条款号:第一条第五款   条款内容: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附件2)。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法律法规名称:《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税〔2013〕103 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委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252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253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法律法规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税〔2015〕116 号   条款号:第三条第一项   条款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关于备案办理
(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二)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法律法规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税〔2015〕116 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一项   条款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税〔2015〕41 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54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条款号:第二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个人所得税
1.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1)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2),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3)。
(3)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2.天使投资个人
(1)投资抵扣备案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投资抵扣申报
①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5)。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②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255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法律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税〔2019〕8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56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依据文号:税总函〔2016〕309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增加《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090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  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中部分数据项目并对个别数据项目名称进行规范。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23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57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23号   条款号:第六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258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推行范围
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推行工作按照先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进行,具体推行方案由各省税务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59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23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60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261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存根联数据采集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税发〔1999〕221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所属月份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7)。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及时组织查处。
认证戳记式样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系统使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
(二)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三)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
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除特定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使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使用。
(六)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262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二条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63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7号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264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65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66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申报错误更正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23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67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名称: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条款内容: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23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条款内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68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第二条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第三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第四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269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11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法律法规名称: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的使用管理
税务机关、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

270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   条款号:第五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法律法规名称: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271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272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同期资料报告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一百一十四条   条款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条款内容: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73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274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税〔2009〕59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修改   条款号:第二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75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被调查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一)提供由自身保管的书证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等复制件。提供方应当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方签章;
(二)提供由有关方保管的书证原件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提供方应当在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注明出处,由该有关方及提供方签章;
(三)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视听资料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提供方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提供境外相关资料的,应当说明来源。税务机关对境外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276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电话咨询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77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面对面咨询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78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279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280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税发〔2008〕93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税务机关应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税发〔2008〕93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税发〔2008〕93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
《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七、创新审计技术方法   构建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提高审计能力、质量和效率,扩大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

281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   条款号:第一条   条款内容:为保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下同)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82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发票领用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83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发票缴销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法律法规名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7号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法律法规名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法律法规名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84 巴南区税务局 公共服务 发票验(交)旧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285 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 公共服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86 巴南区网信办 公共服务 受理网络安全举报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重庆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渝府发〔2016〕42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授权重庆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287 重庆市渝南自来水有限公司 公共服务 供水内线延伸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新增用水单位应向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水方案,经审核同意,一次性缴纳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后,城市供水企业方可对其供水。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95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条款内容: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安全、稳定、不间断供水;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95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城市供水接入实行一网通办,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融合。

288 重庆南城水务有限公司 公共服务 供水内线延伸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新增用水单位应向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水方案,经审核同意,一次性缴纳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后,城市供水企业方可对其供水。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95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条款内容: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安全、稳定、不间断供水;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95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城市供水接入实行一网通办,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融合。

289 重庆渝江水务有限公司 公共服务 供水内线延伸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新增用水单位应向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水方案,经审核同意,一次性缴纳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后,城市供水企业方可对其供水。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95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条款内容: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安全、稳定、不间断供水;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95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城市供水接入实行一网通办,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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