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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问智答|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共济保障改革热点问答(一)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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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的对象包括哪些?

答:重庆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不论是单位参保人员还是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不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都属于改革对象,都可以享受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2、重庆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改革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即“一增加、一调整、一延伸、两扩大”。

“一增加”:建立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范围。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门诊报销比例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退休职工在此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报销起付标准在职人员200元,退休人员1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人员为3000元/年,退休人员为4000元/年。

“一调整”:调整个人账户计入结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调整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仍然保留在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则计入统筹基金,建立普通门诊保障机制。随单位参保、个人二档参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调整工为: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70岁以下退休人员划入105元/月,70(含)岁以上退休人员划入115元/月。

“一延伸”:将统筹基金支付延伸到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除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以持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药,符合规定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两扩大”: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共济使用;个人账户除了可以继续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使用外还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以及退休人员本人的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缴费;扩大门诊保障病种,将普通门诊发生的不属于门诊特病的病种纳入保障范围。

3、计入方式的调整会不会影响职工的个人权益?

答:此次改革的核心是通过调整个人账户基金结构,建立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制度。具体而言,主要有三个“不变”、两个“变化”和一个“增加”。

三个“不变”。第一,个人账户的使用不变。个人账户的资金和利息,无论是改革前的历史结余,还是改革后新划入形成的结余,都仍然由个人使用,都仍然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第二,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比例、流向不变。在职职工个人医保缴费仍然全额划入自己的个人账户。第三,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保费的政策不变。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仍然由医保统筹基金划入。

两个“变化”,是指按照不同方法,分别是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结构发生变化。

一是对于在职职工,改革前,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由单位缴费的一部分和个人缴费组成;改革后,个人缴费依然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建立普通门诊保障机制。

二是对于退休人员,改革前,我市每月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改革后,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为我市今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一定比例来计算,计算后,70岁以下退休人员定额计入105元/月;70(含)岁以上退休人员定额计入115元/月。

一个“增加”,就是建立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将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也纳入到了医保统筹基金的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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