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政策解读
现对《重庆市巴南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重庆市巴南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依据《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发〔2023〕106号)的要求,结合《重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渝环〔2023〕61号)中关于巴南区声功能区的划分边界作为划定范围,并以巴南区行政区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和遥感影像为参考依据,同时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及噪声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区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巴南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划分方案》〕。
二、主要内容
《划分方案》分为两部分。其一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全区共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40个,面积达29.143平方千米,占巴南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定面积的21.6%(巴南区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由《重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划定,区划面积为134.8平方千米);其二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在4、7、11、18、23、30、31、32、34、38、40号区域内,共有临时扩展区14个。若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内的建筑施工工地采取有效降低噪声的施工工艺、设备等措施,或者建筑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到建筑施工噪声影响,则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自动取消。
三、实施时间
《划分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政策内容问答
问一:什么是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答: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问二: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如何界定,有什么监管要求?
答: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直线200米范围内,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确定的范围内,如存在一定规模的建筑施工工地,则该范围自动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并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关要求进行管理。若建筑施工工地采用有效降低噪声的施工工艺、设备等措施,或建筑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自动取消。
问三:为什么要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答: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噪声投诉举报持续居高不下,且往往集中在人口密度大、社会活动频繁、居住功能混杂的城市区域,噪声污染问题逐渐成为生态环境质量和城乡人居环境的短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从“管、控、罚”三方面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相关工作进一步细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既是法定职责,也是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安静的重要手段。
问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与已划定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是什么关系?
答:巴南区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重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划定,声环境功能区划面积为134.8平方千米)。
本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是在巴南区声环境功能区基础上,针对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敏感建筑物进一步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面积共计29.143平方千米,占巴南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定面积的21.6%。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明确了部门、街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噪声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问五: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有什么标准依据、由什么部门开展方案编制工作?
答: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号),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划分方案》。
问六:能否简单说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的具体标准?
答:一是与声环境功能区有效衔接,0类和1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整体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对于2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内,除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公园绿地及空地等区域外,均可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二是划定具体以城市实际建成情况现状为基础,以适应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需求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占地面积、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声环境质量的改善需求等因素,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类型,因地制宜划定。
三是单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1平方公里,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或人口密度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问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规定: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结束前15日内以及其他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始施工1日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