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156W/2020-19093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府发〔2020〕11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 2020-04-26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李家沱毛纺厂片区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的通告
巴南府发〔2020〕11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李家沱毛纺厂片区旧城区改建(棚户区
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的通告
为保障李家沱毛纺厂片区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根据征求群众意见情况,结合项目实际,现将房屋预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预征收范围
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毛纺一村10幢、11幢国有土地上房屋,以及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和构、附着物,以上房屋均含附号。具体以征收现场公示的红线图为准。
二、预征收主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三、预征收部门
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预征收实施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李家沱街道办事处(巴南区李家沱棚改指挥部)
五、预征收补偿原则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照国家、市、区现行房屋征收有关政策标准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二)附条件合同生效的原则。在预签约期内,该项目的预签约比例达到100%,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后,签订的预征收补偿协议产生法律效力;若签约期限内签约率未达到100%,签订的预征收补偿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已签定的协议作废,该项目终止执行。
六、签约期限
预征收签约期限为20天,具体签约时间以实施单位的通知为准
七、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八、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九、其他事项
(一)现场办公地址:巴南区李家沱毛纺厂片区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现场办公室(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正街18号附46号)
(二)现场办公电话:62561973
(三)现场办公时间:09:00-12:00,14:00-18:00
附件: 李家沱毛纺厂片区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李家沱毛纺厂片区旧城区改建(棚户区
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李家沱毛纺厂片区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巴南府发〔2011〕167号)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及签约期限
(一)征收范围: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毛纺一村10幢、11幢国有土地上房屋,以及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和构、附着物,以上房屋均含附号。具体以征收现场公示的红线图为准。
(二)本项目采用预征收方式实施。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执行预签约,签约生效比例为100%: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100%,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后,签订的预征收补偿协议产生法律效力;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率未达到100%,签订的预征收补偿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该项目终止执行。
(三)本项目预征收签约期限为20天,具体签约时间以实施单位的通知为准,奖励补助期限按照45天计算。
二、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
(一)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由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李家沱街道办事处承担。
(二)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重庆万合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承担。
三、征收补偿政策主要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
(四)《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巴南府发〔2011〕167号)
(五)《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巴南府发〔2013〕102号)
(六)《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巴南府发〔2018〕14号)
(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巴南区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二)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五、征收补偿对象
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按照重庆万合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提供的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建筑面积评估单价为:
住宅
房屋用途 |
建筑年代 |
是否成套 |
房屋结构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预评估单价 |
备注 |
住宅 |
上世纪80年代以前 |
成套 |
砖混、混合 |
划拨 |
9390 |
七、征收补偿办法及标准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征收相关补助及奖励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支付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助及奖励标准为:
序号 |
费额名称 |
费 额 标 准 | |
1 |
搬迁费 |
1000元/户·次 |
货币安置以1次计算 |
2 |
提前签约奖励费 |
40元/户·日 |
在预征收签约期内签约且协议生效的,给予提前签约奖励费 |
3 |
住宅货币搬迁激励奖 |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若房屋评估价值的5%不足8000元/户的,则按8000元/户给予。 |
在签约期内签约的,给予搬迁激励奖 |
4 |
货币补偿补助费 |
30000元/户 |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
5 |
货币安置激励奖 |
30000元/户 |
在预征收签约期内签约且协议生效的,给予货币安置激励奖 |
6 |
住宅货币安置专项奖 |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 |
在预征收签约期内签约且协议生效的,给予住宅货币安置专项奖。 |
备注 |
1.凡在规定预征收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享受提前签约奖励费、住宅货币搬迁激励奖、货币安置激励奖、住宅货币安置专项奖。 2.房屋评估价值=被征收人的有证建筑面积或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住宅房屋面积(含最低住房建筑面积保障及公摊面积补足)×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 |
2.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含被征收房屋价值、征收相关补助及奖励)和产权调换房屋结算价值的差价。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及奖励标准为:
序号 |
费额名称 |
费 额 标 准 | |
1 |
搬迁费 |
1000元/户·次 |
产权调换以2次计算 |
2 |
提前签约奖励费 |
40元/户·日 |
在预征收签约期内签约且协议生效的,给予提前签约奖励费 |
3 |
搬迁激励奖 |
4000元/户 |
在预征收签约期内签约且协议生效的,给予搬迁激励奖 |
4 |
产权调换一次性特别奖 |
8000元/户 |
在预征收签约期内签约且协议生效的,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 |
备注 |
凡在规定预征收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享受提前签约奖励奖、搬迁激励费、产权调换一次性特别奖。 |
3.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房源点及评估价格。提供以下产权调换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曦圆·观南山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9440 元/平方米;宏宁天成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8900元/平方米;龙成小区产权调换按房屋评估价9490元/平方米;玉宇·盛世江南产权调换按房屋评估价9560元/平方米,具体详见《李家沱毛纺厂片区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产权调换房源表》(附件1)。产权调换房屋以评估价进行结算。
4.住宅产权调换房屋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以上产权调换房屋,按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结算面积给予补助。
住宅产权调换房屋补助标准。其中,曦圆·观南山为政府采购商品房,补助标准为征收时点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10%;宏宁天成、龙成小区、玉宇·盛世江南为政府自建,补助标准为征收时点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15%。
5.安置房(产权调换房屋)装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以清水房还房,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其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计算。
6.公摊面积补足。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补足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7.安置房(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计算。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住房公摊系数在15%以内的据实计算;安置住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
8.临时安置费
(1)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临时过渡期内征收人不提供周转用房,对其发放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自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的当月起计发,至通知接房之次月起3个月为止;过渡期限延长的,自延长的当月起按原标准的100%加付计发临时安置费。
(2)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按800元/月/户标准发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及以上的,超出45平方米面积部分按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增加计算临时安置费。
9.最低住房建筑面积保障。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申请并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具体审核办法按《重庆市巴南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和规范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最低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政策的通知》(巴棚改办文〔2018〕6号)执行。
(二)征收补偿相关规定
1.被征收房屋性质、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以房地产权证的记载或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的确权文书为准。
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对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及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其装饰装修按300元/平方米进行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被征收人提出书面意见,由同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附属物由同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认定、处理的结果执行。
4.住改非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未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补偿费用按80元/㎡的标准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产权调换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原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部分由征收人承担,超过原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在接房时进行结算。
6.水、电、气等设施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单列的水表、电表、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一般性居民用表:水表600元/个;电表660元/个;天然气3000元/户;闭路550元/户。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闭路电视、天然气、水、电表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在产权调换房屋中按交房时综合验收标准恢复安装。
7.产权调换选房办法。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制定。
8.本项目设置集体签约奖。在规定的预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100%的,奖励30000元/户,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不得享受该项奖励。
八、签订预征收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法定产权文件。
3.水、电、天然气、闭路等使用证原件及费用完清的相关手续。
4.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已故的,需提供法定依据及相关材料、证件。
(二)办理程序
1.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登记、建档,确认证件—签订协议—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产权调换办理程序:登记、建档,确认证件—书面确认产权调换房屋—签订协议—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九、其它
(一)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书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仍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二)对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重庆市、巴南区现行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附件:李家沱毛纺厂片区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产权调换房源表
附件
李家沱毛纺厂片区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产权调换房源表
序号 |
产权调换房源地点 |
房源基本信息 | ||||||||||
位置 |
房号 |
楼层 |
户型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套内面积(平方米) |
公摊系数% |
结算安置面积(平方米) |
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元/平方米) |
户型套数 |
土地性质 | ||
1 |
曦圆·观南山 |
2幢 |
6号 |
2-5F |
两室两厅单卫 |
71.03 |
61.4 |
15.68% |
70.61 |
9440 |
4 |
出让 |
7号 |
2-5F |
两室两厅单卫 |
71.03 |
61.4 |
15.68% |
70.61 |
9440 |
4 |
出让 | |||
7号 |
10F 22-25F |
两室两厅单卫 |
71.03 |
61.4 |
15.68% |
70.61 |
9440 |
5 |
出让 | |||
2 |
宏宁·天成 |
3幢 |
11号 |
2F 23-31F |
一室一厅单卫 |
47.35 |
34.72 |
36.37% |
39.93 |
8900 |
10 |
划拨 |
3 |
龙成小区 |
1幢 |
5号 |
5F、10F 11F、14F 16F、17F |
两室两厅单卫 |
84.36 |
66.03 |
27.76% |
75.93 |
9490 |
6 |
划拨 |
7号 |
4F、6F 7F、10F、12F、16F |
两室两厅单卫 |
84.36 |
66.03 |
27.76% |
75.93 |
9490 |
6 |
划拨 | |||
4 |
玉宇·盛世江南 |
2栋 |
1号 |
26F、29F、33F |
两室两厅单卫 |
84.83 |
66.32 |
27.91% |
76.27 |
9560 |
3 |
|
4号 |
26F、27F、29-33F |
两室两厅单卫 |
88.78 |
69.41 |
27.91% |
79.82 |
9560 |
7 |
||||
3栋 |
4号 |
2-8F 28-31F |
两室两厅单卫 |
85.28 |
68.1 |
25.23% |
78.32 |
9560 |
11 |
|||
4栋 |
2号 |
7F、9-12F 14F、20-24F 27-31F |
两室两厅单卫 |
86.92 |
69.41 |
25.22% |
79.82 |
9560 |
16 |
|||
5栋 |
3号 |
2F |
两室两厅单卫 |
86.92 |
69.41 |
25.22% |
79.82 |
9560 |
1 |
说明:1.房屋面积最终以不动产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房号以实际交房时相关部门确定的为准。
2.本房源保留至预征收签约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