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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 2019-11-27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9〕121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区内各高校、众创空间,有关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重庆市巴南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8〕2号)的精神,为规范重庆市巴南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按照“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运作。种子基金属于公益性专项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解决落户重庆市巴南区的创业团队和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早期融资问题。
第三条 种子基金由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引导基金)和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种子基金的规模为5000万元,其中种子引导基金出资2000万元,占比40%,区政府出资3000万元,占比60%。首期规模为1500万元,其中种子引导基金出资600万元,占比40%,区政府委托区科技局出资900万元,占比60%。
以后各期增资区政府应承担金额,由区政府委托区财政出资。
第四条 种子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五条 国内外机构和个人对种子基金的捐赠纳入种子基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六条 种子基金以公益参股方式支持落户重庆市巴南区的创业团队和成立不超过5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企业只能选择一种方式申请种子基金,且不能重复享受种子基金支持。
公益参股是指种子基金以参股方式投资后5年内不参与分红。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委托重庆市巴南区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种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和指导之下,负责种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代表种子基金出资人行使权利;
(二)按种子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种子基金;
(三)为支持对象提供投融资和创业服务;
(四)对支持对象进行监督和风险管控;
(五)负责投资、贷款回收和组织损失认定;
(六)负责数据统计、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
(七)按半年向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提交《种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种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八)完成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种子基金决策机构。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为种子基金决策机构,负责种子基金投资(贷款)、投资退出、投资(贷款)项目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并向种子基金出资方负责。投决会成员人数为7人,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金融发展中心、区国资办、区产业引导基金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区科技局负责人担任。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的咨询顾问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专业的建议,帮助投决会决策。
投决会会议实行票决制,并形成会议决议(纪要)。
第九条 区财政根据种子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4%,每年另行安排专项资金补贴管理机构工作经费。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十条 种子基金主要支持创业团队和成立不超过5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支持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新技术、新构思、新原理商业潜能的发掘能力;
(二)市服务中心和巴南区科技局共同认可的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举办的创业竞赛、优选及准入方式筛选出的优胜项目。
1.创业竞赛参赛项目不少于10个,优胜项目不高于参赛项目总数50%,竞赛方案须在“科易金服网”进行公开。
2.优选方式为集中路演、专家现场评价。市服务中心设立专家库,为优选提供专家支持。
3.以准入方式直接作为种子基金拟支持对象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2)创业团队中有担任过上市公司高管,或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且创业项目有知识产权或获奖科技成果支撑;
(三)未获得其他创业投资支持;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应向种子基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巴南区种子基金申请表》(内容包括:资金需求额度、资金用途、支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计划等);
(二)经营规划或商业计划书;
(三)已成立企业的需提交相关证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团队需提交核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通过优选方式、准入方式和创业竞赛方式纳入种子基金支持范围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公益参股
第十二条 公益参股单笔投资不超过50万元,原则上在创业团队注册成立公司时参股,不为控股股东,且创业团队现金出资额不得低于种子基金出资额;种子基金在参股企业存续期间不增资,不参与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参股时有约定退出价格的,在5年参股期内,可按约定价格退出,不再进行评估,约定退出价格不得低于种子基金出资额;其他退出情形按相关规定由投决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公益参股程序:
(一)对象初选。通过优选方式、准入方式和创业竞赛方式筛选出拟支持对象。拟支持对象提交申请表和商业计划书等材料,由管理机构对拟支持对象进行审核,并拟定投资方案报投决会;
(二)评审决策。由投决会根据投资方案对拟支持对象进行投资决策,确定参股金额、期限、退出方式等事项,并网上公示;
(三)协议签署。管理机构根据投决会决议与支持对象签署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并按协议拨付投资款项。
第十五条 公益参股退出时由管理机构制定退出方案,经投决会同意后启动退出程序。
第五章 损失核销
第十六条 种子基金出现下列损失,经投决会审定后予以核销,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备案。
(一)种子基金股权依法转让出现的投资损失;
(二)参股企业依法清算后种子基金出现的投资损失;
(三)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十七条 损失核销审批程序如下:
(一)方案提交。当投资(贷款)项目出现损失时,由管理机构形成损失核销方案,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提交投决会审核;
(二)专项审计。损失核销方案经投决会同意后,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符合核销标准的资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
(三)核销决策。管理机构将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提交投决会审议通过后,按年度统一报巴南区国资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四)财务核销。管理机构根据投决会决议、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巴南区国资管理机构正式批复,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五)核销备案。核销完成后,管理机构将相关材料报巴南区国资管理机构及市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章 清算及增(减)资
第十八条 当种子基金专户剩余资金不足种子基金规模的30%时,经出资双方协商可进行同比例增资。
第十九条 种子基金连续6个月未投资(贷款),应进行减资。
第二十条 当出现清算及增(减)资情况时,须由管理机构拟定方案并报各出资方共同审批通过。
第二十一条 种子基金的增(减)资程序。
(一)方案拟定。管理机构对种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拟定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
(二)方案审批。市服务中心与区科技局按各自程序报批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
(三)协议签订。市服务中心、区科技局与管理机构签订种子基金增(减)资协议;
(四)资金拨付(收回)。市服务中心、区科技局按增(减)资协议的约定拨付(收回)资金。
第二十二条 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内容包括:种子基金运行情况、增(减)资原因、主体、额度、比例、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启动种子基金清算程序。
(一)种子基金超过1年未投资(贷款);
(二)经审批核销的损失超过种子基金规模的 70%;
(三)因其他情形经出资方协商一致同意清算。
第二十四条 种子基金的清算程序。
(一)专项财务审计。管理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种子基金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二)方案拟定。根据审计报告,市服务中心、区科技局、管理机构共同协商拟定种子基金清算方案;
(三)方案审批。市服务中心、区科技局各自按程序报批;
(四)协议签订。市服务中心、区科技局、管理机构签订种子基金清算协议,按清算协议约定收回资金。
第二十五条 种子基金清算方案内容包括:种子基金运行及投资(贷款)项目损失核销情况、清算原因、剩余资金额度及分配情况等,并附财务审计报告、清算协议文本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种子基金清算后出现损失的,由市服务中心、区科技局、产业引导基金公司按各自程序完成核销。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种子基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担保、抵押、购置房地产等;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市服务中心、区科技局负责对种子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种子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种子基金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所有投资、贷款项目须网上公开,建立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种子基金相关决策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发现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决会成员及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在种子基金管理工作中应做到尽职尽责、依法合规。种子基金参股、贷款企业因经营不善、市场萎缩、技术更新和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种子基金投资、贷款损失的,相关人员对种子基金损失不承担任何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种子基金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从项目筛选、决策、管理、退出、核销等方面开展风险控制,系统性降低种子基金使用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应安排专人对投资(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掌握支持对象的财务及各类经营信息。
第三十四条 如发现支持对象在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在资金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将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支持对象违规使用投资(贷款)资金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给予收回投资(贷款)资金、公开曝光、列入黑名单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种子基金参股项目退出时有收益的,收益部分的20%奖励给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 种子基金产生的利息及回收的资金扣除奖励部分,留存种子基金循环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