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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府发〔20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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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南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18-10-09
  • [ 发布日期 ]
  • 2018-10-09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南府发〔201824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日

重庆市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制办)、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负责组建区政府法律顾问库(从库中择优组建区政府法律服务团)和法律顾问的选聘、指导、管理、服务、考核、监督等工作。

区政府法律服务团为区政府提供日常法律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并固定列席区政府常务会等。区政府法律服务团的组建管理使用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部门(不含驻区市直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区属国有公司(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财政局将法律顾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所用经费在公用经费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3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或法学教学研究经历,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区政府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法律顾问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日常法律服务工作

1.为日常行政行为、各类行政决策等提供法律意见;

2.对重大决策开展合法性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3.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

4.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5.对重大合同和项目提供法律意见;

6.经批准列席相关会议,提供法律意见;

7.协助开展法治宣传,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

8.协助处理信访、维稳、应急等事项;

9.对行政管理、依法治区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10.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1.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尽职调查等法律事务;

2.其他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第七条 涉法涉诉事务较多的使用单位可单独在政府法律顾问库中选聘本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如有特殊要求,需在库外另行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应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其拟聘的法律顾问应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涉法涉诉事务较少的使用单位,原则上不得单独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根据工作实际,确需聘用法律顾问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在区政府法律服务团中指定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日常法律服务。

第八条 使用单位需要专项法律服务的,须报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区政府法制办可根据工作任务性质,指定使用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或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法律顾问为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区政府法制办在收到专项法律服务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使用单位在专项法律服务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反馈法律服务情况。紧急情况下,使用单位可先行委托专项法律顾问办理专项法律服务,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备。

    第九条 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推进依法行政。

法律顾问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咨询论证、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参与合同谈判、出具法律意见、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协调谈判和个别咨询等方式为使用单位提供日常法律服务;通过委托代理等方式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使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意见书应签署法律顾问姓名,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第十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的权利;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在办理法律顾问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行政机关或使用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三)未经行政机关或使用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

(四)与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接受区政府法制办的统筹调度安排;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法律服务合同由使用单位与法律顾问单位签订,并在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备案。法律服务合同中,受法律顾问单位委托,承担日常及专项法律服务的顾问律师应具体到人。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年一签。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费用由日常法律服务工作费和专项法律服务工作费组成。日常法律服务费用标准由区政府法制办统一指导,服务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支付。专项法律服务工作费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后,由使用单位自行支付;未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的,原则上不得支付。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在报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后,可解聘法律顾问;区政府法制办依其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清理出库。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三)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依法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解聘法律顾问,时间以使用单位发出解聘通知之日为准。法律顾问报酬按照履职时间比例计算,剩余报酬如已支付应及时清退。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每半年书面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日常和专项法律服务情况统计表,以便考核。

考核在每年度最后一个月进行,考核评分由以下部分组成:

1.使用单位对法律顾问评分占40%;

2.区政府法制办对法律顾问评分占40%;

3.区司法局对法律顾问评分占20%。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评分确定,考核评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不到90分的为良好;70分以上不到80分的为合格;不到70分的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约谈,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不予续聘并清理出库。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的聘请、履职和考核等情况,由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联合行文进行公示,具体事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法律顾问的聘请和使用情况纳入本单位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召开全区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提高法律顾问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聘请的法律顾问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向区政府法制办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为区政府依法决策、维护公共利益、处置重大公共事件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区政府给予年度优秀法律顾问表彰。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造成使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已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且在区政府法律顾问库建立之日尚未到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区政府法律顾问库建立之日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其聘请的法律顾问考评、考核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但到期后不再续约,之后按本办法规定聘请法律顾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发〔2014〕138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巴南区政府法律顾问库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4〕23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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