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156W/2018-13015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府办发〔2018〕88号
  • [ 主题分类 ]
  • 信用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18-08-09
  • [ 发布日期 ]
  • 2018-08-09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巴南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888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8年巴南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巴南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1

2018年巴南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18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纵深推进之年。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17﹞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培养信用市场环境,落实信用信息应用,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加快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试点示范,结合巴南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完善信用信息平台运行机制

1.进一步完善“信用巴南”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区各平台数据库、区级部门、各镇街之间的互联共享。(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工商分局,配合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2.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信用卡套现、诈骗、信息非法买卖、恶意失信等信用记录,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征信机构等组织的信用信息互动融合。(责任单位:人行巴南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巴南银监分局、区金融发展中心)

3.更新“信用巴南”网站,与市级平台同步升级、完善数据交互、提升信用宣传、信用公示、信息查询、案例披露等功能。(责任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工商分局)

4.进一步完善信用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用信息半年考核机制,扩大信用信息归集成员单位名单,确保“应归尽归”。(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区发改委、人行巴南中心支行)

5.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上网公开,确保“应示尽示”。(责任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6.推动在政务管理事项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和“红名单”“黑名单”,确保“应查尽查”。(责任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二、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7.根据区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和诚信典型“红名单”,并纳入“信用巴南”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区文明办、区委网信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科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环保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安监局、区统计局、区国土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金融发展中心)

8.探索对诚信主体实施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等激励措施。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将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结合工作实际需求提出激励、惩戒措施,经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审议后实施。(责任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9.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建立日常监管相关联管理机制,并及时将失信主体信息报送“信用巴南”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配合各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责任单位:区城乡建委)

10.严格项目开发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用第三方机构征信报告和服务,对参与我区项目开发建设的市场主体进行诚信综合评价和调研,根据评价调研结果,凡出现违纪违法行为被纳入“黑名单”的,一律禁止其在巴南区承接业务。(责任单位: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平台公司)

11.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信用信息管理,依据《重庆市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全面清理我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药品或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机构,以及依法受到市场和行业禁入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失信行为。加强监管和实施惩戒措施。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对象报“信用巴南”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备案。(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分局)

12.根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要求,加强在政府采购领域使用信用信息,建立严重失信行为专栏。将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三万元以上罚款的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以禁止在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及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等处罚,并及时将失信主体信息报送“信用巴南”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为期3年的公示。(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

13.加大信用信息使用力度,区政府各部门在牵头组织、承办表彰奖励、荣誉授予、职称评定、资金扶持等工作时,要主动查询并使用信用信息。鼓励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开展详尽的信用调查,利用相关的信用成果、产品、服务协助对主体进行评判,将考评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前置条件,结合部门具体扶持、表彰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14.规范限额以上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重庆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将信用状况作为市场主体参加交易行为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准入环节限制失信主体的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责任单位:区政府各部门,配合单位:各镇街、区属国有平台公司)

三、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

15.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试点示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根据《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相关要求,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可引入第三方评级机构参与对行业内企业进行评级。(责任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活动异常名录,建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立社会组织信用评级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社会组织进行联合奖惩制度。(责任单位:区民政局牵头,配合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方案》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房地产行业各项法规制度,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建立规范运作、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区房管局牵头,配合单位:区信访办、区发改委、区城乡建设委、工商分局、区国税务、区地税局、区银监分局)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对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建筑(市政)设计机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等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处理以及监督管理,建立公布和限制许可申请制度,对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管理。(责任单位:区规划分局)

——根据《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加强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动态管理,规范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经营行为,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服务质量,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经营。(责任单位:区交委)

——根据《重庆市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对承运单位(个人)超限运输失信信用管理。将失信超限运输的承运单位(个人)列入超限运输信用黑名单并及时将案件的处罚结果向“信用巴南”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责任单位:区交委)

——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关于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将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纳入黑名单,实施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并将处理结果向“信用巴南”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责任单位:区农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并将处理结果报“信用巴南”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便各级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将守信企业、信用异常企业、一般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企业信息公示专栏报“信用巴南”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责任单位:区统计局)

——根据《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记录,包括统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统计信用行为信息的信用档案,报“信用巴南”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备案。(责任单位:区统计局)

——根据《重庆市文化市场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立“红名单库”。将符合要求的,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等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信用管理,依据办法相关规定对红名单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予以政策支持,并报“信用巴南”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责任单位:区文化委,配合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质量开展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信用巴南”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责任单位:区质检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梳理相关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清单,鼓励第三方征信机构构参与建立诚信评判体系,真正落实扶持政策在诚信企业中的落地。(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信委、人行巴南区中心支行、区金融发展中心、巴南银监分局)

——根据区委《关于加强法治和德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对“将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进行合法性论证,条件成熟时启动相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房管局、区信访办、区法院)

四、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

16.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信用评级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的应用,鼓励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开发和推广应用银税互动、信易贷、信易债等创新信用产品,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和效率。(责任单位:人行巴南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区农委、区经信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巴南银监分局、区金融发展中心)

17.普及信用知识,将公民诚信纳入社会公德,职业美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推进诚信教育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鼓励与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第三方征信机构等组织合作开展信用知识讲座、诚信教育培训等活动。(责任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18.支持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在信息采集、信息公开、信用评价、信用应用、联合奖惩、信用修复等方面开展课题研究,推动制度创新。(责任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五、其他工作

19.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作用,强化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部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培训。(责任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工商分局、人行巴南中心支行)

20.汇编全区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文件相关文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及触发反馈机制,探索在现有各类优惠政策中应用信用成果。(责任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21.探索与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合作,在法律制度框架下建立信用共享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和信用应用互动融合(责任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级各部门)

22.逢春节、劳动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网络诚信宣传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双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大力营造诚信氛围(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工商分局、人行巴南中心支行、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级各部门)

23.加强经费保障,将信用基础设施、城市信用监测、诚信建设宣传、信用建设试点、农村和中小微信用体系建设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