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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3009307156W/2016-12831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府办发〔20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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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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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16-02-29
  • [ 发布日期 ]
  • 2016-02-29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巴南府办发〔201622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

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实体企业负担,降低实体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按照中央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坚持从生产领域加强优质供给,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切实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进我区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整体跃升,经区委、区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充分利用“新工通”“增信贷”“助保贷”和建立“购置贷”等平台,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创新能力强的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购买标准厂房开展贷款业务。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20%,区财政按贷款总额的2%进行贴息补助。建立最终损失分担机制,对形成最终损失的,银行与政府按1:1的比例分担损失。(牵头单位:区经信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中心、区工商分局、区兴农担保公司、相关银行)

(二)引导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对破产重组企业提供必要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

(三)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息的50%。(牵头单位:区经信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四)将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范围扩大到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鼓励类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型企业。(牵头单位:区经信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商务局)

(五)建立资金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创新能力强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渡过续贷难关。(牵头单位:区经信委,配合单位:区兴农担保公司、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中心、区工商分局、人行巴南中心支行、巴南银监分局)

(六)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符合国家和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在重庆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挂牌孵化板的市、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2万元,挂牌成长板的市、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和50万元。(牵头单

位:区金融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工商

分局)

(七)积极对接和争取国家新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快项目储备,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区经信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二、规范金融服务收费

(八)鼓励金融机构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对小微企业贷款收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并进行公示。(牵头单位:巴南银监分局,配合单位:人行巴南中心支行、区金融发展中心)

(九)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配合单位:人行巴南中心支行、巴南银监分局、区发改委)

(十)鼓励金融机构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牵头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巴南银监分局)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担保抵押成本

(十一)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对注册地在本区的制造业、农业和商贸流通等中小微企业,委托区兴农担保公司提供单笔5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市、区财政各补贴担保公司0.5个百分点。(牵头单位:区兴农担保公司,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农委、区国资办)

(十二)鼓励银行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支持民营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牵头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配合单位:人行巴南中心支行、巴南银监分局)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对为实体经济提供担保服务、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得随意收缩合作担保机构对于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且利息支付正常的企业的担保额度;在处理业务风险时,与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沟通协调,采取一致行动。(牵头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巴南银监分局)

(十四)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范围。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质押贷款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加大对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质押贷款力度。(牵头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区农委、人行巴南中心支行、巴南银监分局、区兴农担保公司)

四、切实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十五)将现行针对困难企业的社保缴费政策由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餐饮业企业,拓展到园区入驻企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

(十六)小微企业比照我区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单位缴费费率执行12%。(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十七)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十八)开通优质诚信企业社保经办绿色通道。对确实困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后纳入另档管理。(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

(十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对开展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农机时,在享受国家购置补贴政策基础上,从区级农业专项资金中再追加补贴20%。对适宜于丘陵山区作业、而未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先进农业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牵头单位:区农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

(二十)支持中小微商贸企业发展,对被命名为区级、市级、国家级特色商业街(美食街区、夜市街区)的管理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二十一)严格执行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规定,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以降低基本电费、降低力调电费、降低分时电费为重点,开展企业电价超高诊断工作,指导企业降低电费成本。(牵头单位:区经信委,配合单位:南岸供电分公司)

五、加大民营企业产品采购力度

(二十二)推广应用《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区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

从市民营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安排,对龙头企业采购市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从市级民营经济发展区县切块资金中安排,对龙头企业采购区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除享受市级政策扶持以外,区财政按新增采购额的0.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

六、努力盘活企业闲置资源

(二十三)通过风险补贴、股份合作等引导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增资入股我区民营企业。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对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对现有资产优良的民营企业进行托管租赁,优化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

(二十四)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对“僵尸企业”中有一定价值的资产和资源进行盘活。出台扶持激励政策,引导过剩产能企业主动实施转型转产和产能转移,盘活闲置资源。建立闲置厂房交易平台,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和鼓励企业依法出租、转让和改造闲置厂房,优化资源配置。(牵头单位:区经信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

七、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五)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20%调整为15%,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5%调整为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1%。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应缴税款可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延期3个月缴纳。(牵头单位:区地税局、区国税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二十六)未中标的土地竞拍保证金返还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鼓励金融机构暂停或下调信用良好企业的按揭保证金比例。减半收取临时接电费(施工用电保证金)、天然气预收气款(用气保证金),取消收取散装水泥专项保证金。对全市房地产企业信用综合排名前50名企业给予预售资金首付款免予监管的支持。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牵头单位:区城乡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房管局、区国土分局、区金融发展中心、南岸供电分公司、相关燃气公司)

(二十七)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债权、债务等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兼并重组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进行细化。(牵头单位:区地税局、区国税局)

(二十八)在企业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综合授信给予并购贷款支持。(牵头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

(二十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安置需求按照既定的程序公开采购在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或存量房作为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牵头单位:区征地办、区房管局,配合单位:区城乡建委)

(三十)未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或施工正常的在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缴存时间节点,从原来的招投标环节前,延至办理施工许可前。诚信经营、发展有望、资可抵债的在区房地产企业报建时可以按规划要求分期缴存配套费、项目资本金、农民工保障金、招投标综合服务费等有关规费。(牵头单位:区城乡建委)

(三十一)对全市房地产企业信用排名前50名企业、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每年评选的中国房地产500强前100名企业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每年评选的全国百强房地产企业,且诚信经营、发展有望、资可抵债,实行给予预售资金首付款免于监管的支持。对未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或施工正常的在区房地产企业项目资本金和预售资金首付款降低80%监管比例。(牵头单位:区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十二)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诚信经营、发展有望、资可抵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牵头单位:区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八、改进政府服务

(三十三)对属于国家明文规定且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属于本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方便企业、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简化、整合,并将更新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委)

(三十四)经营服务性项目放开市场准入,交由企业和社会机构双方按市场规则自主协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三十五)对以民营企业为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凡项目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部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招标。(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三十六)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退尽退、应抵尽抵。(牵头单位:区地税局、区国税局)

(三十七)加强对民营经济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健全追责机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予以责任追究,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牵头单位: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

(三十八)在区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拟预售商品房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权的,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申请预售许可并符合条件的,可予办理预售许可证。(牵头单位: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单位:区房管局、区城乡建委)

(三十九)建立防范化解重点集团客户重大风险联动工作机制。以联席会议制度为载体,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对企业在辖区内有较大影响、规模较大、资大于债、已出现或者即将出现集中违约、负面舆情经常发生的集团客户,共同商议制定防范化解途径和方案,采取一致行动措施,防止风险恶化蔓延,维护债权人和各有关方面的利益,将风险控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水平,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牵头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巴南银监分局、相关银行)

(四十)对镇街、区级部门和区属国有企业因支付款项不及时引发的“三角债”问题进行专项督查,督促镇街、区级部门和区属国有企业限期履约支付欠款。(牵头单位:区国资办、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政府督查室)

各镇街、有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及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和我区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每季度末将落实情况报区经信委汇总后,由区发改委报市发改委。区政府督查室每季度通报一次贯彻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要开展专项督查并提请问责。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225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2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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