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156W/2015-12718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府办发〔20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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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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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15-03-03
- [ 发布日期 ]
- 2015-03-03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5〕17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中办、国办紧急通知精神,深刻吸取贵州、辽宁、河南、江西、湖南等地烟花爆竹燃爆事故和上海聚集踩踏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2014年12月26日,大足区一村民在非法销售点购买专业燃放类组合烟花后燃放引发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事故充分暴露出我市部分地区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安全监管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当前,已进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发期,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清严峻形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落实各级安全监管责任,全面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的安全有序。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措施。
二、加强检查,狠抓预防治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全面排查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情况,彻底整治一证多厂、分包转包、三超一改、贴牌冒牌生产,生产超标、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向零售网点直接供货销售,以及经营企业、零售网点将专业燃放类产品销售给个人燃放等违法违规行为。梁平县、忠县、垫江县、丰都县、万州区等区县要切实加强对省际、县际边界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企业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治力度。安监、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审批,落实各检查站的检查力量,依托高速公路安全执法服务站,加大对入渝车辆及人员的盘查力度,依法查处非法违规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烟花爆竹等行为;严格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审批,强化现场安全保卫和应急处置措施,严防群众聚集踩踏事件发生;加强对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强化烟花爆竹专营管理,督促经营公司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进货质量关,落实储存库房安全防范措施。
三、全面排查,开展“打非”行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打非”工作方案,采取自我排查、交叉检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多层次的排查检查,重点检查闲置的厂房、院落、出租房、行政区域交界地带、集贸市场等可能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及时发现并查处非法行为。公安、安监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协同开展排查、执法等相关工作。对排查出的非法生产、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要追查原料来源、非法窝点和销售渠道,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广泛宣传,增强守法观念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剖析典型案例,引导市民遵法守法。要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参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请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至各级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供销部门以及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8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