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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156W/2022-00036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府办发〔2022〕34号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29
  • [ 发布日期 ]
  • 2022-04-18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1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巴南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1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巴南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1修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目录


1 总则 - 5 -

1.1 编制目的 - 5 -

1.2 编制依据 - 5 -

1.3 应急原则 - 5 -

1.4 适用范围 - 6 -

1.5 事故分级 - 6 -

2 组织指挥体系 - 8 -

2.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 - 8 -

2.2 现场指挥部 - 9 -

2.3日常管理机构 - 9 -

3 预防预警和事故报告 - 9 -

3.1预防 - 10 -

3.2 监测 - 10 -

3.3 预警 - 10 -

3.4 信息报告 - 12 -

4 应急响应 - 14 -

4.1分级响应 - 14 -

4.2响应措施 - 14 -

4.3响应终止 - 17 -

5 后期处置 - 17 -

5.1 善后处置 - 17 -

5.2 事故调查 - 17 -

5.3 总结评估 - 18 -

6 应急保障 - 18 -

6.1 队伍保障 - 18 -

6.2 物资和装备保障 - 19 -

6.3 通信保障 - 19 -

6.4 交通保障 - 19 -

6.5 技术保障 - 19 -

6.6 资金保障 - 20 -

7宣传、培训和演习 - 20 -

7.1宣传 - 20 -

7.2培训和演习 - 20 -

8 附则 - 20 -

8.1 预案管理 - 20 -

8.2 预案解释 - 21 -

8.3 预案实施 - 21 -

9 附件 - 21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控制或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巴南行政区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巴南区外发生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我区的应急响应。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区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5)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参考本预案执行。

1.5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我区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故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1.5.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1.5.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1.5.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①;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①注: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见表1。

1:辐射事故分级的量化指标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气态放射性物质I-131当量

环境剂量率0.1mSv/h的面积,或/沉积水平1000 Bq/cm2,或沉积活度100 Bq/cm2

水环境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地表、土壤污染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运输时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特别

重大

5.0E+15Bq

3 km2

1.0E+13Bq

1.0E+14Bq

25000D2

重大

5.0E+15Bq

5.0E+14Bq

3 km2

0.5 km2

1.0E+13Bq

1.0E+12Bq

1.0E+14Bq

1.0E+13Bq

25000D2

2500D2

较大

5.0E+14Bq

5.0E+11Bq

0.5 km2

500 m2

1.0E+12Bq

1.0E+11Bq

1.0E+13Bq

1.0E+12Bq

2500D2

2.5D2

一般

5.0E+11Bq

500 m2

1.0E+11Bq

1.0E+12Bq

2.5D2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

根据工作需要,在区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设立巴南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指挥部)。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和组织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市级层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政府新闻办、区公安分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林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组。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工作组具体职责附后(详见附件1)。

2.2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等各项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按市级层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2.3日常管理机构

巴南区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设于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编制、修订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区辐射应急处置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区有关部门和辐射工作单位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准备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区辐射事故的应急宣传、培训和演习。

3 预防预警和事故报告

3.1预防

从事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要加强放射源在运输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测、维护。发现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等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强化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监管,加大放射性物质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开展重点隐患区及危险源的排查整治,建立和完善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消除隐患苗头。逐步推行环境责任险及移动源单位强制保险制度,提高涉放辐射单位风险防控意识。

3.2 监测

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性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要加强信息共享,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发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3.3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辐射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级有关部门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发布按市级层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区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途径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视情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4信息报告

3.4.1 报送程序

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应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公众可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报告。

区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刻进行初步甄别,迅速报区政府并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及时通报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3.4.2 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辐射事故发生单位。

(2)责任报告人:辐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辐射事故单位负责人。

3.4.3 报告方式

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先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并随后补充书面报告。

3.4.4 报告内容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总结报告三类。

(1)初报:事发企事业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2)续报:对初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3)总结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5 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区生态环境局直接上报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并由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协调,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由市政府按市级层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执行应对工作。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技术支援力量协助处置。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重大会议、活动期间,敏感时期和敏感区域发生辐射事故时可向上调整响应级别。

4.2响应措施

4.2.1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区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成立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处置工作,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先控制现场,按市级层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相关先期处置。

4.2.2 处置措施

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

(2)应急监测。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市级辐射监测单位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性质,污染程度、范围,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或射线种类,并作好记录;对有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受照射剂量估算,通知卫生健康委对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采取救治措施。

(3)人员搜救。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搜救遇险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

(4)隔离疏散。根据事发地及影响区域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区公安分局根据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要求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区应急局根据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

(5)医学救援。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送到相应医疗机构治疗;视情增派医疗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6)危害控制。由区生态环境局调集人员、设备,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以及由其他因素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7)舆论引导。由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新闻办、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做好政策解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维护稳定。区公安分局牵头,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积极预防并妥善处置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工作由区政府牵头及时开展,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区林业局等相关部门积极参与,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对死亡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并按规定给予抚恤。

(2)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

5.2 事故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一般、较大事故,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当地政府组织调查,调查结果报区政府,必要时可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直接组织调查;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按市级层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要求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地点及简要经过;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3)事故调查经过;

(4)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6)事故性质;

(7)事故责任者责任、认定依据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事故的主要教训、工作措施建议;

(9)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10)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5.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向区政府提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按相关规定上报。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辐射事故抢险救援队伍业务指导,支持社会性专业力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或兼职队伍建设,加强日常训练和演习,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6.2 物资和装备保障

区辐射应急办公室应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打印机、传真机、摄像机、复印机、电脑和应急专用车等),在区生态环境局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环境X、γ辐射仪、表面污染检测仪等)和防护设备(防护服、防护面罩、防护口罩等)。同时组织储备一定数量的医药、防护设备(包括防护服、防护面罩、防护口罩),并适时更新,保证应急处置需要。区生态环境局要将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环保应急物资库建设,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应急物资。

6.3 通信保障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协调各通信公司做好现场信息通信保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及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6.4 交通保障

交通、铁路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5 技术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大力推进先进技术、装备的配备,加强全区辐射风险监测技术、监测设备的储备,不断提高辐射事故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的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

6.6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应对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工作所需经费。辖区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安排预留应急处置资金,确保应急处置资金需要。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

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辐射防护常识的宣传,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7.2培训和演

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原则上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培训和演习,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习,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每次演习均应有完整记录和总结报告,每次应急任务及演习任务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根据应急任务和演习结果对应急计划和应急实施程序进行修改。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区级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附件:1.巴南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工作组职责

2.巴南区辐射事故应急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联系表

3.巴南区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库

4.辐射事故应急报告流程图及应急响应程序图

5.辐射事故应急报表

6.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应急监测设施设备

附件1


巴南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

工作组职责


一、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事发地镇人民政府镇长和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指挥长,根据事故类型可增补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主要职责:

(1)决定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

(2)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

(3)向区政府报告辐射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

(4)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

(5)收集掌握事故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

二、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政府新闻办、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林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一般、较大辐射事故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与反馈、督促检查、服务保障等工作,提出处置建议;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先期处置);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发布预警信息。

区应急局:配合市政府进行重大、特别重大辐射的应急处理;向市应急局报告事故相关信息。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配合区生态环境局做好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发布一般预警信息。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放射源贮存场所及周边火灾的应急处置;协助市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分队参与应急救援;在事故救援专家指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被困人员进行救助;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设立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辐射事故抢险救援;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向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报告辐射事故及处置情况;负责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危害的建议,提出预警信息建议;负责组织辐射应急专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开展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协助区公安分局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区公安分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性物质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根据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要求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协助事发地镇街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维护社会治安。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相关责任单位起草、审核、修改新闻通稿,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协调通讯企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事发区域通信畅通。

区民政局:协助事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安抚和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应对辐射事故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医保局:负责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交通局:配合相关单位涉及交通运输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负责辐射事故抢险救援的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当区外发生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我区时,配合相关部门增设卡点、监测点和洗消点。

区水利局:组织指导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提供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负责对涉及地表水水源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做好水体污染监测,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防止水体放射性污染应对计划。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牲畜和养殖业、野生水生生物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受污染粮食作物、牲畜、家禽的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农产品限制计划,并负责应急终止后的生态恢复有关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的救治;协助市级相关机构开展受照人员剂量重建、体表监测和去污,居民饮用水放射性水平监测,居民远期健康效应评估和医学随访;参与制定饮水和食品限制计划;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的调查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并负责应急终止后的生态恢复有关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的食品污染监管,负责制定并实施食品控制计划,参与辐射事故发生时的食品污染监测。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响应期间有关气象资料信息;协调防灾减灾救灾等各类信息的应急发布。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及时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启动有关应急预案,调集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牵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后勤保障。

事发企事业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提供事故风险评估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三、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附件2


巴南区辐射事故应急区级相关部门和

单位联系表


一、区级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序号

单位名称

办公室电话

值班电话

1

区政府办公室

66221317

66221317

2

区应急局

66227896

66221191

3

区生态环境局

89888606

89812369

4

区公安分局

66221475

66221477

5

区政府新闻办

66222470

66222470

6

区大数据发展局

66220878

66225278

7

区民政局

66223744

13983491912

8

区财政局

66222562

66222305

9

区人力社保局

66237414

66237414

10

区医保局

66238166

66238166

11

区交通局

66223882

66221409

12

区水利局

66222474

66222474

13

区农业农村委

66221151

66221151

14

区商务委

66221371

66221371

15

区卫生健康委

66246621

66246623

16

区林业局

66234116

66234116

17

区市场监管局

89232030

89232046

18

区气象局

66242422

66275089

19

区消防救援支队

62583371

62583371

二、各镇街应急联系电话

序号

单位名称

办公室电话

值班电话

1

龙洲湾街道

023-66238888

023-66238888

2

鱼洞街道

023-66226904

023-66226904

3

李家沱街道

023-62851267

023-62851267

4

花溪街道

023-62561295

023-62561295

5

南泉街道

023-62848565

023-62848565

6

界石镇

023-66419252

023-66419252

7

一品街道

023-66480001

023-66480001

8

南彭街道

023-66416801

023-66416801

9

惠民街道

023-66412483

023-66412483

10

木洞镇

023-66436081

023-66436081

11

二圣镇

023-66451067

023-66451067

12

安澜镇

023-66484013

023-66484013

13

圣灯山镇

023-66489073

023-66489073

14

双河口镇

023-66433091

023-66433091

15

麻柳嘴镇

023-66438085

023-66438085

16

丰盛镇

023-66431107

023-66431107

17

姜家镇

023-66457036

023-66457036

18

东温泉镇

023-66459527

023-66459527

19

天星寺镇

023-66458060

023-66458060

20

接龙镇

023-66478087

023-66478087

21

石滩镇

023-66474379

023-66474379

22

石龙镇

023-66471282

023-66471282

三、巴南区重点核技术利用企事业单位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活动种类及范围

1

重庆市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

彭其刚15023779618

使用类、类射线装置,类放射源

2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

黄锐18702396050

使用类、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3

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

傅世梅15922608547

使用类、类射线装置,

4

重庆联合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杨唯华13500332328

使用类射线装置

5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赵继国13996098699

使用类射线装置

6

重庆大江车桥有限责任公司

董文波13808326713

使用类射线装置

7

重庆大江智防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王斌15310277453

使用类射线装置

8

重庆界石仪表有限公司

龚西18896099068

使用类射线装置

9

恒安(重庆)生活用纸有限公司

李剑波18523926655

使用类放射源

10

重庆睿迪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刘恒丽18523422779

使用类放射源




附件3


巴南区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库

(排序不分先后)

序号

姓名

技术职称

相关专业

聘用范围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1

吴富荣

主任医师

放射医学

核与放射性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退休)

13002368869

2

孙军

副主任技师

放射化学

核与放射性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101342253

3

程绍钧

教授

核医学

核与放射性

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

13668033632

4

陈渝

高工

辐射剂量与防护

核与放射性

重庆华健友方医院

13908316814

5

赵义刚

主任医师

临床核医学

核与放射性

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

13709462348

6

周日峰

副研究员

辐射防护

核与放射性

重庆大学ICT中心

13594391052

7

胡利民

高工

核物理

辐射监测/核与放射性

国营759

13658380656

8

黄正德

高工

核物理

核电子/核与放射性

国营759

13617617469

9

黄海容

工程师

放射源管理

核与放射性

川庆石油钻探公司测井分公司

13883109939

10

邱建

高工

无损检测

核与放射性

重庆电力建设公司

13983030103

11

闫伟明

高工

无损检测

核与放射性

重庆建工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

13340221017

12

肖声

高工、注核

核技术应用

环境管理与核工业

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3883501702

13

李传福

高工

环境保护

核辐射/电磁辐射

重庆宏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13883238536

14

徐鸿

高工

放射源安保

核与放射性

市公安局

13808350416

15

孔凡一

高工

无损检测

探伤

重庆市特种设备质检中心

13983772327

16

张益轩

高工

无损检测

探伤

重庆市特种设备质检中心

13896076638

17

曹永进

总工

环境工程

辐射环境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

13983078721

18

田伟

高工

核技术利用

核与放射性/电磁辐射

市生态环境局

13983136928

19

李衣维

高工

核物理

核与放射性

市辐射站

13637941488

20

刘嘉烈

高工、注核

环境工程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市固管中心

13330290095

21

杜恒雁

注核

化学分析

核与放射性

市辐射站

13883027852

22

李萍

高工

放射化学

核与放射性/核技术应用

市辐射站(退休)

13637868411




附件4


辐射事故应急报告流程图及应急响应程序图


一、辐射事故应急报告流程图



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5


辐射事故应急初报表

辐射事故单位


通告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事故名称


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

事故发生时间

出事地点(/)


事故种类


事故原因


人员情况


屏蔽完整性受损概况


放射性泄漏情况


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初步判断的应急级别


报告人(签名):职务电话:

审核人(签名):职务电话:

批准人(签名):职务电话:

辐射事故应急续报表


辐射事故单位


通告编号:

联系人及电话


事故名称


事故发生时间

接到报告时间

通告发出时间

进入应急状态时间

应急状态等级:

事故发展概况:







事故起因:








已采取的和需要立即采取的应急措施:






报告人签名:职务电话:

审核人签名:职务电话:

批准人签名:职务电话: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结果报告表


辐射事故单位


通告编号:

联系人及电话


事故名称


事故发生时间

通告发出时间

报告发出时间

进入应急状态时间

月日

应急状态等级:

1、事故概况:


2、事故经过:


3、事故处理:


4、事故原因:


5、事故后果:


  1. 经验教训:


报告人签名:职务电话:

审核人签名:职务电话:

批准人签名:职务电话:



附件6


应急监测设施设备


序号

名称

型号

台数

存放地点

1

个人报警仪

PRM-1200

2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

便携式能谱仪

HDS-101 GN

1

3

宽量程Xγ剂量率监测仪

PDR-303

1

4

加压电离巡测仪

451p

1

5

铅衣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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