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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156W/2024-00016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府令(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5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5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已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  长 贾 晖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此命令,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

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森林防火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

全区所有林区及距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包括生产用火和工程用火,以及野外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焚烧秸秆等烧灰积肥类农事用火行为、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生产用火或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批准用火的单位应当督促用火单位和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派员加强用火现场监督检查。

(三)依法启动防火检查站,落实扫码入林登记制度,充分发挥宣传及火源管控作用。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禁止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车辆应当配备灭火器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对搭载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搭载人员丢弃火种。

四、加强网格化管理  

各镇街按照镇街干部包村、村社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的要求,国有林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林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将隐患排查、重点人群监管、巡查巡护、宣传教育等日常防火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按市林业局工作要求落实“十户联防”机制,共同履行森林防火义务、管控责任。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镇街,要建立联防机制,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制定联防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五、排查整治火险隐患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区林业局要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区内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区域内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开设防火隔离带,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林区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场所周围,应当开辟宽度在十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森林火险危险地段的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穿越林区高压电线、电缆等应当定期组织巡护和检查,整治存在的火险隐患。

六、强化宣传教育  

各镇街、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作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资料,组织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活动,针对不同群体进行精准宣传,做好森林防灭火集中宣传月、元旦、春节、春耕备耕、清明、五一、国庆、秋收等重要时期的系列宣传活动,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防火目的意义,宣传森林防火典型案例,宣传森林防火对生态环境和健康环境的积极作用,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健康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森林防火期内,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区林业局、各镇街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全面准确掌握本辖区森林火险和火情动态,严格落实“有火必报”“报扑同步”,不得迟报、漏报、故意瞒报。要保持防灭火设施和物资装备完好有效,及时备足应急救援物资。加强对油锯等扑灭火器材的安全使用以及扑救过程中的避险培训,加强应急保障,强化人员自身防护,防止和减少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区镇(街道)村社四级应急队伍要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火情的早期处置,疏散、安抚群众,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全面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镇街属地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个人)主体责任、护林员巡护责任。各镇街要与辖区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各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在经营区域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护林员承担防火宣传、巡山护林、制止野外用火、消除火险隐患、报告火情、参与扑救、协助调查等森林防火职责。

凡违反本令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由纪委监委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023—66221191)、区林业局(023—6623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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