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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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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3009307172J/2026-0002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31
  • [ 发布日期 ]
  • 2026-07-31

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6年度燃气经营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和市政府《关于在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渝府发〔201919号)精神,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情况的联合监督检查,特制定2026年度燃气经营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7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年度燃气经营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关于印发巴南区2026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的通知巴南双随机联办〔20261,结合我城镇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对象与检查时间

(一)检查范围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检查的范围是城镇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和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检查包括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液化天然气(LNG)经营企业、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及经营站点。具体检查对象,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

(二)查时间202671日至931日。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城镇燃气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等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包括对城镇燃气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组织管理的检查和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运行检维修情况的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镇燃气经营者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情况。

(二)城镇燃气经营者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情况;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供气区域等是否与行政许可内容一致。

(三)充装单位是否取得充装许可并在许可有效期内。充装单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阀是否校验、是否配备紧急切断装置和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储罐液位计是否有效或正确标注最高液位限制线。CNG加气站加气机的设定值是否超过20MPa,加气至20MPa是否能自动停止加气。

(四)城镇燃气经营者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其有关生产设备设施台账登记情况;三类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专业技能业务培训,取得燃气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城镇燃气经营者是否存在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行为。

(六)城镇燃气经营者是否存在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七)城镇燃气经营者是否存在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情况。

(八)城镇燃气经营者是否存在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情况。

(九)城镇燃气经营者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入户进行安全检查情况。

(十)城镇燃气经营者是否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十一)城镇燃气经营者是否存在充装未在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情况。

(十二)天然气经营企业是否存在非因天然气用户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通气验收的情况。

(十三)天然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燃气服务导则》提供服务的情况。

(十四)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备案、演练情况。

(十五))CNG加气站使用维修卡加气,是否按规定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并记录,并将充装信息录入“车用气瓶管理系统”。

(十六)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储配充装站是否运行应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充装的气瓶是否在信息化系统中办理使用登记,是否扫码上传充装记录。充装的气瓶上是否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标签上至少注明充装单位名称和电话、气体名称、实际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装检查人员代号。是否在充装气瓶上标志警示标签,警示标签上是否注明“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

(十七)管道天然气企业是否落实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的安装监督检验责任,是否落实在用燃气压力管道及燃气调压装置的法定检验。

(十八)城镇燃气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隐患自查自纠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并落实的情况。

(十九)有关投诉举报处理回复情况。

(二十)其他有关情况。

经济信息委联合市场监管局,根据燃气行业管理实际,结合检查工作安排,在上述内容中选择部分检查内容。

三、检查人员

经济信息委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人员库中各随机抽取或指派2名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

四、检查流程

(一)实施检查前,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查询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情况,在系统中打印抽查记录表、检查通知书,备置进行现场处置的相关文书。

(二)实施检查时,应向被检查对象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时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记录检查情况。实地核查记录表可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必要时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予以见证。

(三)实施核查后,由检查人员将实地核查记录表记载内容录入系统,提交审核。

五、检查结果处理

检查工作结束后,在经济信息委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上将查结果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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