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6-00158
- [ 发文字号 ]
- 巴环改〔2026〕10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19
- [ 发布日期 ]
- 2026-08-24
巴环改〔2026〕10号 重庆锦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环改〔2026〕1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锦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春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99T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界南街135号
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狮子口社
我局于2026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7月17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狮子口社(原某厂房内)的重庆锦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在冲洗水性油墨桶时将冲洗水直接倒入厂内雨水沟,因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导致油墨桶冲洗水经雨水管网流入花溪河,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7月17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界南街135号的重庆锦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7月17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3.2026年7月17日对重庆锦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8月3日对重庆锦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该公司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水性油墨进货单据》复印件4张。
6.《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巴环(监)字〔2026〕第TS5号〕。
证据1-6证明重庆锦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导致油墨桶冲洗废水流至厂内雨水沟排入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7.《营业执照》。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锦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