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人群符合办理《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