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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中哪些情形不增加补偿?

2023-05-03
区住房城乡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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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有下列3项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或者设定其他权利; 

2、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3、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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