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中哪些情形不增加补偿?
根据《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有下列3项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或者设定其他权利;
2、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3、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海大道6号
网站标识码 5001130002ICP备案号:渝ICP备16012225号 渝公网安备 500113020003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