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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何处理?

2023-05-02
区住房城乡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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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区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征收房屋有其他实际使用人的,被征收人应当告知并督促实际使用人按期搬迁。

1、补偿协议约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区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经区房屋征收部门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被征收人作出履行补偿协议的决定,明确履行期限,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履行补偿协议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发出催告书。被征收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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