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策问答库>房屋土地

《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印发之前已启动的征收项目吗?

2023-05-02
区住房城乡建委
[大] [中] [小]

《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府发〔2011〕167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巴南府发〔2013〕102号、巴南府发〔2018〕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