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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2020-10-26
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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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遏制非法猎捕行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发布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现将通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新冠肺炎发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多次以中央文件形式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作出重要部署。2020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下步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依照《决定》要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又相继出台相关文件,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更好贯彻落实各级文件指示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城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也明确了要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加强保护,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润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18日颁布第334号政府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第六条明确要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

巴南区行政区域内全部划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期为5年。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非法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核心举措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尬、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铁、地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猫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降阱、网捕、捣毁巢穴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定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严禁无证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出口、利用、加工、转让国家和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三)适用对象

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保护动物)的野生动物都是禁猎对象。

(四)执行标准

以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执行依据和处罚标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注意事项

本通告自2020年11月25日起施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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