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丨优化规划许可服务·告知承诺
一、申请对象
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部门(单位) |
备 注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国土房屋主管部门 |
|
2 |
规划、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 |
国土房屋主管部门 |
|
3 |
取水许可 |
水利主管部门 |
|
4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房屋主管部门 |
|
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利主管部门 |
部分实施。 |
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保主管部门 |
部分实施。 |
7 |
建设项目节能审查 |
投资主管部门 |
|
8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规划主管部门 |
1.限特定类型的建设项目;2.限需以特定部门的审查意见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置条件的建设项目。 |
9 |
主城区、跨区县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规划主管部门 |
|
10 |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 |
规划主管部门 |
|
11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
城市管理部门 |
|
1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方式核准 |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13 |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仅限市政工程 |
14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交通主管部门 |
仅限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 |
15 |
市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交通主管部门 |
仅限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 |
三、承诺事项申请要求
申请人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自愿填写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自身满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对有关许可文书颁发后从事许可的有效期予以确认和承诺。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当面递交申请或通过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申请人可自行网上下载打印告知承诺书或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现场领取,承诺书模板详见附件。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66218871